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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副部长黄洁夫:中国制定脑死亡法十分必要

2002年08月26日 19:30

  中新社北京八月二十六日电题:中国制定脑死亡法十分必要

   ——卫生部副部长黄洁夫谈中国脑死亡立法

                 中新社记者曾利明  

  卫生部副部长黄洁夫明确表示:中国制定脑死亡法是十分必要的,卫生部组织有关专家深入讨论、起草制定的符合中国国情的脑死亡诊断标准初稿已完成,目前正在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进行修改完善。

   这是黄洁夫日前接受一家电视台公开采访中透露一个重要信息,也是一九八六年以来中国医学专家多方呼吁为脑死亡立法之后,国家卫生部官员首次公开表示给予支持。

  到前年底,联合国一百八十九个成员国中已有八十个承认脑死亡的标准。因此,黄洁夫认为:脑死亡概念代表着生物医学领域中先进文化的方向,中国必须加快脑死亡立法工作。

  他说,上世纪八十年代以来脑死亡诊断标准已经很明确,只是由于中国没有脑死亡立法,医生不能宣布病人脑死亡而已。现在中国加入了包括WTO、WHO在内的很多国际组织,经济不断发展,迈向小康社会,如果要在世界上成为更有影响的科技强国,制定脑死亡法是十分必要的。

  他称,脑死亡立法是对几千年死亡观念的突破,同时判断脑死亡是人命关天的事。中国有关专家在讨论制定脑死亡诊断标准中,十分强调借鉴国际成功经验,充分体现国际脑死亡研究最新成就,使诊断标准做到科学性强、实用性强、可操作性强。

  由于脑死亡立法对中国司法界是个新课题,又有传统、宗教等影响,中国人接受新的死亡概念可能会有个过程。因此,黄洁夫强调:心跳呼吸停止和脑死亡两种概念可以同时并存,群众选择死亡界定可以择其一或两种标准,允许有个逐步认识的过程。在转变传统观念的同时,中华医学会、中国医师协会等有关部门还要做好几方面的准备:确定脑死亡诊断标准、检查技术规范以及管理程序。只有在这个前提下才能立法。  

  作为一名医生,黄洁夫教授特别指出,脑死亡不同于植物人。他说,绝大多数人在生命的尽头首先是呼吸、心跳停止,但也有百分之五的人因脑外伤、脑肿瘤、脑血管疾病等,首先出现的是包括脑干在内的全脑不可逆的器质性损坏,这就是脑死亡。很多人将脑死亡与植物人相提并论、混为一谈。其实,这是两个不同概念。植物人脑干的功能是正常的,昏迷是由于大脑皮层受到严重损害或处于突然抑制状态,因此病人可以有自主呼吸、心跳和脑干反应,少数病人还有可能一朝苏醒。但脑死亡人全脑呈现器质性的损伤,无自主呼吸,脑干反应消失,脑电波是一条又平又直的线,经颅多普勒B超显示脑死亡。

  他引用英国的例证说,英国曾有十六位学者对一千零三十六名临床确诊为脑死亡患者的研究报告,虽经全力抢救,但这些病人无一生还,而抢救一名脑死亡患者一天所消耗的卫生资源十倍、甚至百倍于普通病人所需的费用。

  确认脑死亡观念和实施脑死亡法,可以适时地终止无效的医疗救治,减少无意义的卫生资源消耗。“当然脑死亡立法不仅仅是为了节约资源,放弃明知无效的抢救,也是为了让人死得尊严些”。

  黄洁夫指出,在法律上承认脑死亡,还有助于推进器官移植医学发展,使成千上万器官终末期病人因此得到再生的机会。目前中国心、肝、肾等器官移植在临床上已达到相当的水平,由于没有脑死亡立法,器官供体质量不如国外,器官来源的正常程序受到影响和干扰。出于对供体来源的怀疑,中国在临床器官移植领域的科研成绩得不到国际承认,论文不能发表,同时容易招致一些敌对势力造谣,歪曲事实进行攻击。

  黄洁夫说,不要误解脑死亡立法是为了便于获得质量好的移植器官,它更能倡导精神文明和社会进步:能把有限的医疗卫生资源用在更有效的地方,使广大的人民群众受益;能更新几千年形成的死亡观念,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与国际接轨,改变中国的国际形象;还能使移植器官来源更加充分。此外,死亡还是个法律概念,科学、准确地判断一个人的死亡时间,在司法工作中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他最后表示,脑死亡立法是一件严肃、慎重的工作。它不是卫生部或医生的需求,而是人民和社会进步的需求。他相信,在各方面的努力下,中国一定会加快立法程序,完成这一时代赋予的重任。


 
编辑:谭宏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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