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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规定病历要尊重患者知情权 书写不得潦草

2002年08月20日 20:10

  中新网北京8月20日消息消息:据中央电视台报道,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今天发布《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并于今年9月1号起实施。规范对医疗机构中医务人员的病历书写作出了明确规定。

  《规范》指出,病历是指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过程中,形成的文字、符号、图表、影像、切片等资料的总和,病历书写应当文字工整,字迹清晰,表达准确,语句通顺,标点正确。书写过程中出现错字时,应当用双线划在错字上,不得采用刮、粘、涂等方法掩盖或去除原来的字迹。急诊病历书写就诊时间应当具体到分钟。

  《规范》强调了病历书写中患者的知情权,对按照有关规定,需要取得患者书面同意方可进行的医疗活动,如特殊检查、特殊治疗、手术、实验性临床医疗等,应当由患者本人签署同意书。

  因实施保护性医疗措施,不宜向患者说明情况的,应当将有关情况通知患者近亲属,由患者近亲属签署同意书,并及时记录,患者无近亲属的或者患者近亲属无法签署同意书的,由患者的法定代理人或者关系人签署同意书。(刘晓军)


 
编辑:李淑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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