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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法院首次裁定十六名“法轮功”学员有罪

2002年08月16日 08:51

  中新社香港八月十五日电 香港西区裁判法院今天裁定,十六名“法轮功”学员阻街及袭警等七项罪名成立,每项控罪被判罚款三百至一千港元。

  据称,这是香港法院首次判定“法轮功”学员有罪。

  裁判官在判案时说,部分被告作供时回避问题,证供并不可信;而呈堂的录影带显示事发当日警方在警告无效后,才使用最低及合理的武力,将他们拘捕并抬走。

  这位裁判官同时强调,在审理案件时,没受政治因素影响,亦考虑过香港《基本法》及《人权法案条例》对言论及集会自由的保障,不过,任何人士在行使这些自由时,不能影响其他人的权利,而当时这些“法轮功”学员确实对其他人构成不便。

  今年三月,一些“法轮功”学员聚集在中联办门外示威,警方要求他们移到旁边的地方,但遭到拒绝。其后,警方将其中十六人抬走。他们被控以阻差办公、阻街及袭警等七项罪名。(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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