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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有望年内出台 2002年08月06日 20:54 中新网北京8月6日消息:今天结束的全国文化市场管理工作会议透露,国务院有关部门正联合起草互联网上网服务场所管理条例,有望在年内出台。 据透露,这一条例草案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定义,是指通过计算机等装置向公众提供互联网上网服务的“网吧”、电脑休闲室等营业性场所,公益性的场所,像校园内电脑教室、计算机培训中心、计算机机房、图书馆电子阅览室和旅馆业的商务中心,将不在这一条例的管理范围之内。 草案确立的管理体制是,文化部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进行日常监督,并实行许可证管理。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为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主管部门,公安机关、电信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定职权进行管理。 据了解,这一草案本着控制总量、加强监管的原则,提高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准入条件。在审批上设立了立项审批,严格审批程序。申请人经文化部门立项后,取得公安机关消防和信息安全批准文件,再领取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最后向工商部门领取营业执照。为切实加强日常监督管理,草案提出了“网吧”必须建立消费者入场所登记、场内巡查及经营者上岗培训三个制度。对无证照经营的非法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工商行政部门和文化行政部门都应进行管理并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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