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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时俱进 中央党校教授阐述中共党章的修改与完善 2002年07月23日 14:21 怎样使党章成为增强团结、显示活力、有原则、有希望的文件 党章的修改与完善 在1922年7月党的二大通过《关于共产党的组织章程决议案》,宣告第一部《中国共产党章程》的正式诞生。适应不同时期情况及党自身经验的积累,到党的十五大止,党章包括部分和全部、小动和大动等不同层面、不同程度进行修改、完善已有13次之多,形成现在实行的比较完善的党章。 中国共产党章程是以全党名义所确认的、包括纲领和章程的基本文献。它对我们党的内部来说是团结和统一的法权基础,而对外部则是据以判断党的活动的主要根据,自然受到党内外的特别关注。今年是第一部党章诞生80周年,又逢党的十六大即将召开,这具有双重纪念意义。 在马克思主义正确原则指导下,党章的周期性修改、完善是客观规律 如同任何一种法规定制一样,党章法并非是孤立自在、一成不变的,随着党所处的环境、任务及内部状况的变化,也相应的要有所变动、更改,借用法学用语就是进行“修法”。中国共产党章程的80年,是从一个侧面上反映了党的风云激荡的伟大历程,也是以法规特有的浓缩和凝炼的形式,体现了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伟大历程。党的状况怎样,党章就会怎样;党在理论、政治、组织上成熟到什么程度,党章也就会成熟到什么程度。 中国共产党修改党章的历史证明,我们党坚持马克思主义的科学创造精神和实事求是态度,表现在党章法上既不是墨守成规,把一切都看作是不可改变的死的公式,又以科学的严谨的态度保证党章原则内容的稳定,除了个别情况(如“文化大革命”)外,从不折腾、添乱,更没有出现像有的共产党那样,因为修改党章引起争论、分歧乃至出现混乱和分裂的危险。党不限制正常讨论,允许通过正常渠道对党章的立法和施行,提出意见或建议,但从指导角度讲,总是审时度势,趋利避害,严格遵循党内法规程序,正确指导和组织党章修改、完善的工作。 中国共产党修改党章的历史证明,党章修改既是一项政治性很强的工作,又是科学性很强的工作,必须把政治要求同科学要求紧密结合起来,从实体性内容到程序性规定都要体现这个精神。党章在广大党员及关心党的各个社会层面人民群众的心目中,占有相当重要的分量,必须使党章得人心,而不能失人心。 中国共产党修改党章的历史证明,我们党的三代领导人毛泽东、邓小平、江泽民和老一辈革命家如周恩来、刘少奇、彭真、薄一波等,都一贯重视党章建设,先后对党章立法、修改和保障执行,提出了一系列正确指导思想,为完善我们党的党章制度,作出了重大的贡献。特别是邓小平同志提出党法是国法的保障,制度是党长期、稳定之本的思想;江泽民同志直接指导党的十四大、十五大对党章的修改,使党章顺应新的历史时期需要,达到了前所未有的完备和成熟,同时也进一步积累了修改、完善党章的经验,丰富了具有深远意义的“修法”优良传统。 教育在先,保证党章具有坚实的思想基础和群众基础 党章是党的根本大法,它的性质和功能决定了必须以全党的意志为牢固基础。离开了党员的共同愿望和统一识见,党章岂不成为空中楼阁。没有广大党员的广泛认同和普遍遵守,党章也只能是毫无意义的一纸空文。 党章的创制、补充或修改完善,实际都是党内总结经验、达成共识的过程,也是不断用正确思想克服错误思想,以正确的理论与规范武装全体党员思想的过程。经验证明,要成就一部有效力的党章,重在做好统一思想工作,首先是统一对基本理论和基本经验的认识。党历来是教育在先,使党章的修改具有坚实的思想基础和群众基础,党史上最著名的“修法”行动,都是以此为特征而载入史册的。一次是1945年党的七大,经过历时三年的延安整风和在高级干部中讨论党的若干历史问题,并经六届七中全会通过《关于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从而实现了全党在毛泽东思想基础上的高度统一。七大制定新党章正式确立毛泽东思想在全党的指导地位,可说已是水到渠成、瓜熟蒂落了。一次是1982年党的十二大,此前,由邓小平创议,正本清源,拨乱反正,纠正“文化大革命”及其以前“左”的错误,总结建国以来党的历史经验教训,形成《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并在党内特别是高级干部中深入进行理论、历史教育,从而达到党在正确的思想路线和政治路线基础上的统一,保证了十二大通过的党章具有全新面目,以党法的权威形式确认党的工作重点转为经济建设,制定了党的现阶段总任务及各项大政方针。 教育在先,一是学习理论,二是学习历史,三是学习马克思主义在新的历史条件下的具体运用,并把这种学习作为准备和前提,这就是我们党历次修改党章的重要经验之一。这个学习的过程,同时也是集中全党意志,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实行领导与群众相结合的过程。一旦按照程序完成党内立法,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宣布经修改后的党章生效,在全党范围内的学习党章、实践党章也就提上日程。这样不但在思想上而且在行动上,保证了全党统一到党章这个基准上来。 始终都以党的团结统一为立足点,从团结的愿望出发达到团结的目的 党章从创制、修改、施行到保障,说到底是为了保证党作为整体而行动,为了党的团结统一,为了党的事业胜利。马克思主义政党的章程,是党的高度政治化和组织化的产物,反转来又以党法的权威及手段极大巩固与加强了这种政治化、组织化。 中国共产党历来十分重视党在政治上、理论上的成熟,同时,十分重视党在组织上、制度上的成熟。党把党章制度建设包括党章修改机制的建立与完善,始终放在党的建设的重要位置。经由党的最高领导机关——党的全国代表大会,每五年一次对党章的修改或确认,是党的生活中的一件大事。从职权和程序来说这是党的全国代表大会的事;而从事情性质及其影响来说,又是全党利益攸关的事,并且同全国人民的命运相关联。所以在党章问题上要对全党、全体人民负责。正确的就坚持,欠周的就改善,以至进行必要纠正或加摒弃。那些经过实践证明是科学的、正确和有效的论断、规定,就能巩固党的团结统一,就是对党和人民有利益的。正确和错误的标准,是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同志提出的“三个代表”根本原则,但党员的愿望、人民的利益同样也是标准。 人所共知,党章作为党的最高法规文件,有相当的政治敏感性。历史证明,每当客观形势发展,需要运用党章从法的层次上来推进党的建设和党的事业,就会出现环绕党章问题的这样或那样的纷纷议论,有积极的,也有消极的,甚至出现干扰,不利于党章凝聚力与稳固力作用的发挥。所以,每一次涉及到党章修改,无论是大改、中改、小改,也无论是基本修改或部分修改,党都是以高度严肃、负责态度,在保证党的团结统一的前提下,采取领导和群众相结合、领导和广大积极分子相结合的方法,从容进行,审慎处之。仅以近20年为例,1982年党的十二大修改党章,历经三年准备,先后提出四稿修改草案。1992年党的十四大修改党章,仅中央政治局常委会就讨论了两次,六易其稿。1997年党的十五大修改党章,也是发扬民主,组织讨论,征求意见,取得共识。当然,三次修改所以成功,最主要的是在中央意见与全党意见统一基础上形成的指导思想是正确的,对于为什么要修改,改什么及不改什么的基本考虑是妥当的。 通过党章立法形式,体现继往开来、与时俱进的精神 我们党在几十年奋斗中,曾取得了两大理论成果,即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党的七大党章是以贯穿毛泽东思想为特征而载入史册的。党的十五大继十四大之后,最终以党章形式完成了确立邓小平理论为党的指导思想、并与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并列的根本立法,从而标志着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又一成果在党章中得到正式反映。思想理论的与时俱进,转化为法规制度的与时俱进。江泽民同志提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同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一脉相承,反映了当代世界和中国的发展变化对党和国家工作的新要求,是我们党的立党之本、执政之基、力量之源,是加强和改进党的建设、推进我国社会主义制度自我完善和发展的强大理论武器。在党章中载明“三个代表”基本要求,必将更好团结和动员全党为实现时代赋予我们党的庄严使命而努力奋斗。 在党章中体现理论创新、与时俱进,是以党章所特有的形态、方式乃至语言表述而出现的。理论的新结论并不直接等同于法规的新结论,相对而言,后者更显稳定,甚至在一定时间内还有某种延后。 经验证明,中国共产党章程的与时俱进,主要是表现为以下三种形态:一是,以新的论断(或表述)和新的规定来取代原来的,或是已经过时、或是并非准确、完善(含错误或根本错误)的论断和规定。二是,针对新的、变化了的情况,在总结新的经验、形成新的认识的基础上作出相应的新规定或是提出新要求。三是,原来没有确认或没有规定,现在增加或作补充。对于上述处理,党章研究专业人员常以口语方式,表达为“写进去”和“拿下来”。一切都是以需要和可能为前提,前者是把党在实践中形成的新结论、新经验、新规定以法规条文的形式写进党章(其中,总纲部分通常是论断性的语言);后者是把过时的、错误的或存在某些不切实际的、难以执行的内容、表述删掉。写上去容易,拿下来很难。这是因为一旦定规了的东西或者人们习以为常的语言要变,在没有足够思想准备的情况下,就会有认识不一致,甚至出现猜疑、误解,个别情况下有人会认为是“废法”、“削法”而不认同。显然,在修改党章时,这是不能不加以注意的。 当然,实际修改的情况是复杂多样的,除了增删之外,兼有补充。调整以及润色文字等等,即使上述“写上去”、“拿下来”,往往也是重合或交叉的。 党章要集中于确立事关全局及党的前途的基本准则,无须事无巨细、分散精力 在马克思主义建党理论和建党实践中,党章是根本法,是高于和大于党内一切具体法规或单项法规的。前者是后者的根据,后者是前者的衍生、展开和具体化。党章作为最高法规,主要是对党的政治、思想、组织等方面的基本问题作出明确规定,但不必事无巨细,在结构及用语上必须繁简适当、清晰明确。 我们党在党章历史上过于简化的例子,如“文化大革命”中的九大党章,连党员的义务与权利规定都改掉了,搞得不像一部党章,造成了很不好影响。党的五大党章首次载明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并作出了具体规范,这是一件大事、好事。但党章中的有些条文,本不需要搞得过细,后来证明有的规定在实践中是多余的,这又说明党章规定过于繁琐也不是可取的。 事实上,经过数十年的不断建设积累,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迄今已形成了包含党章、准则、规定、条例和实施细则等一套科学完整系统。许多具体方面或属于运行、操作性的问题,无须动用党章而迳由具体法来作出规定。不能认为所有问题写进党章才是出路,也不应把党章搞成无所不包而使党的建设基本原则减色的文件。 我们党的现行党章基本内容结构,是在党的七大、八大党章基础上由党的十二大党章所确立的。嗣后,十四大党章有局部的调整,但总体框架沿袭至今,并没有大变化。党的十五大对党章的修改,集中在一个重大问题上,即在党章中明确规定,把邓小平理论确立为党的指导思想。这是事关全局的理论旗帜问题,党章总纲及有关条文上高举邓小平理论旗帜,并提出学习邓小平理论、宣传邓小平理论、遵循邓小平理论去进行工作和活动,虽然整个改动并未超过7处、160个字,而其意义却是特别重大和非常深远的,写进了党章就具有了党内最高法律的地位,具有了基本规范的性质。 经验证明,要使党章集中解决重大问题,就要在党中央领导下,立足对党所处政治形势及全局工作的科学判断,正确权衡轻重利害得失,区分党章中实体性与程序性、原则性与技术性乃至纯粹文字表述问题,不要分散精力、牵扯过多,更不应本末倒置,造成事倍功半乃至出现许多困扰麻烦。我们党自十二大以来三次修改党章,都是集中解决主要问题,不作大改,除必要修改外,可改可不改的不改,属于纯粹文字技术问题的不改。做到既有利于维护和保持党章的权威性及党章内容的连续性,又有利于适应形势的新发展,使党章更好地指导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党的工作和党的建设。 坚持原则的不可破坏性,严肃性与灵活性的辩证统一 在党章上强调原则上的严肃性,同时又照顾到行动上和工作上的灵活性,这是我们党的党章建设一以贯之的成功经验和优良传统。 党的马克思主义的政治原则和组织原则是不可破坏的。在原则上的严肃性同实施原则中的灵活性是统一的。我们党的工人阶级先锋队性质、马克思主义的世界观和科学社会主义理论、为最大多数人民的最大利益而奋斗,以及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和纪律,都是不可改变的。这就是讲的原则上的严肃性。同时,在一定原则之下有灵活性,在实施原则中具体活动方式、具体组织形式乃至某些具体规程,又是因时因地因条件不同而灵活地执行。在我们这样一个幅员辽阔的正在进行重大变革的大国,在党员人数、基层组织分布堪称世界第一的大党中,情况千差万别,不照顾行动上、工作中的灵活性,就难以正确而有效地坚持原则的严肃性。 党在原则上的严肃性决定了党章的严肃性,亦即党章的基本原则、规定不可改变。在党章史上,继七大党章后,党的八大对七大党章并没有根本原则上的修改,十二大则是本着拨乱反正精神,恢复七大、八大党章正确原则,把九大、十大党章对党的原则的破坏改正过来。党的十四大前,在做准备工作阶段,党中央就确认十二大党章是一部好党章,党章所规定的党的性质、指导思想、最终目标、组织原则等都是正确的,关于党的工作和党内生活的规定也是可行的,因此,十四大不须也不应对此改动,这也就是当时党内多数人达到共识的五个“不能动”。 党章原则的严肃性,不只是表现在“不能动”上,也表现在“写进去”上。不能动是指基本原理、原则的根本方面。实质方面不能破坏,不能违背;而写进去则是在不破坏、不背弃原理、原则的前提下,对其若干具体内容,赋予新的时代涵义,作出新的解释说明,以新的经验和认识来充实、丰富和增强这些基本原理、原则。 灵活性,也就是照顾实际情况。因此,历次党章都在确认基本原则、规定的同时,在一些具体方面留有适当活动空间,作有伸缩性规定,或者不作规定,以留待通过实践经验或经试行、试点之后再作明文规定。比较而言,在党章的诸多方面,组织方面的灵活性较多一些,其中不属原则性、结构性即根本组织制度、体制问题的具体组织形式、工作方法的灵活性又更多一些。这是因为党作为马克思主义的政治组织,政治任务决定组织任务,随着政治任务变化,组织任务也将发生变化,并相应地不断改进组织形式与工作方法,以适应党的政治任务要求。建立在民主集中制基本原则基础上的党的代表大会制度和委员会制度是载于党章的根本组织制度,但各级代表大会的存在形式即年会制或定期制,以及是否常任制度并非一成不变。早期,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实行年会制,后来改为定期制,即使作了定期规定,也由于环境的异常变动难以完全坚持实行。全国的、省一级的和县一级的大会常任制也曾有过规定,又有几次搁置不议。再如,纪律检查工作问题(在历史上也称监察工作)有关职责权限、领导关系规定,也由于经验和认识的关系,党章规定不尽相同。总的来说,在党章中坚持严肃性与灵活性的统一,换一个说法,也就是普遍真理与具体实际的结合,基本规定与实践形式的结合。讲原则的严肃性,是为了党的团结统一,讲具体工作中的灵活性,同样也是为了党的团结统一。 以事实为基础,现在能实行的就写,使党内外有目标、有信心、有希望。先有事实,后有概念;先有经验、后作定规。我们的党章是以历史、事实和经验为根据的。这些根据用一句话来作归结,那就是党几十年的奋斗历程,几十年自身建设的丰硕成果。 历史是对党章的最好说明。正是从历史事实出发,我们所制定的党章,只能是马克思列宁主义与中国共产党具体实践相结合的党章,是建立在相对成熟的经验基础上的党章,包括了党的历史经验,也包括了党的现实的新鲜经验。例如党的八大所制定的党章,既体现了党在民主革命时期经验,也体现了党在全国执政之后的新的经验。十二大所制定的党章,既承传了包括毛泽东在内的对社会主义建设探索的经验,也概括了邓小平领导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的新的经验。原则上是:凡成熟的、经过实践检验证明是正确的,或者以暂行、试行等形式的具体法规施行确实有一定成效的,才能正式写进党章。成熟一条,写进一条。做不到的就不要写,未经实践检验证明是正确、有效的,或似是而非的也不要写。这可以说是我们党历次修改党章的定则。我们决不能使党章成为一切善良愿望的汇集,更不能把党章建立在空洞口号和毫无用处的大话的基础之上。 以事实为根据,最具有说服力。这样,党章就立得住,就会为多数人认同并自觉地遵守和执行,从而使党章成为有权威、有实效的文件。在党章历史上,曾经无数次地由于经验和认识的关系,不得不在有些个别方面只作伸缩性(不是硬性)的规定,甚至搁置起来,等待有了成熟经验再作正式规定。例如,党的基层组织工作,历来是党章的重要内容之一,特别是在客观环境变动,党的任务出现新情况、新要求时,比较成熟的可作规定,欠成熟乃至不成熟的就只能“等待经验的指示”。党的十四大时,鉴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新情况,对于乡镇企业、三资企业、私营企业、企业集团中的党的基层工作,党章就未能作出具体的规定。对此,中共中央关于中国共产党章程(修正案)的说明中曾有过以下解释:“还需要在实践中探索,目前写入党章的时机尚不成熟,建议以后另行规定。” 事实说明,中国共产党80年来一以贯之采取高度严肃态度对待党章,是完全正确的、十分必要的。以党章这种最根本的党规党法形式,把经过实践检验正确的政治、思想、组织、作风原则和对党员、干部的严格要求固定下来,使我们党有一条清楚的轨道,使全党同志感到有一条清楚的、明确的和正确的道路可走,这就会提高全党同志的积极性,也提高全国人民的积极性,使党内外形成一往无前的高昂斗志和蓬勃朝气。(叶笃初) 《了望新闻周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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