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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背景:国际法关于无线电广播的规定

2002年07月08日 19:07

  中新网北京7月8日消息:据新华网报道,1982年联合国大会通过各国利用人造卫星进行国际直接电视广播所应遵守的原则,其中规定:利用卫星进行电视广播应遵守国际法,其中包括联合国宪章、1967年外空条约、国际电信联盟制订的公约及无线电规则的有关规定。

  国际电信联盟(ITU)制订的国际电信联盟组织法规定,所有电台,无论其用途如何,在建立和使用时均不得对其他会员国,或对经认可的运营机构,或对其他经正式核准开办无线电业务并按照无线电规则的规定操作的运营机构的无线电业务或通信造成有害干扰。各会员国必须采取一切实际可行的步骤,使各种电气装置和设备的运行不对上述无线电业务或通信造成有害干扰。国际电联无线电规则第15条第1款规定,所有电台禁止进行非必要的传输,或多余信号的传输,或虚假或引起误解的信号的传输,或无标识的信号的传输。第12款规定,各主管部门应采取一切切实可行与必要的步骤,以保证各种电气器械和装置,不对按照本规则规定运用的无线电通信业务,特别是无线电导航或任何其他安全业务产生有害干扰。第21款规定,如果一个主管部门接到它管辖的电台违反公约或无线电规则的通知,就应查明事实、确定责任并采取必要的行动。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109条规定,所有国家应进行合作,以制止从公海从事未经许可的广播。对于从事未经许可的广播的任何人或船舶,收到这种广播或无线电通信受到干扰的任何国家等,均可对其进行逮捕和扣押,并可在法院起诉。(翟伟、王雷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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