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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高上市公司信息质量 证监会发布新版中报准则

2002年06月25日 09:58

  中新网北京6月25日消息:据中国证券报报道,为提高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中国证监会日前制定发布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半年度报告》

  自颁布日即6月22日起施行的新准则,对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作出详细规定。此前的《公开发行股票的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中期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00年修订稿)》同时废止。

  半年度报告是中期报告的一种,上市公司今后将遵循该准则进行全面、充分的披露。根据规定,上市公司管理层如预测下一报告期的经营成果可能为亏损或与上年同期相比发生大幅度变动,应予以警示。

  因涉及商业秘密等特殊原因,上市公司确实不便遵循该准则某些规定的,可向交易所申请豁免,并保证该豁免不会导致对投资者利益的实质性损害。

  准则要求,同时在境内、外上市的公司,如果境外证券监管部门对半年度报告的要求不一致,应遵循报告披露内容从多不从少,披露时限从短不从长,其他要求从严不从宽的原则办理,并应在同一时间公布半年度报告。

  准则强调,公司董事会及董事应当保证半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与完整性,承诺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其保证承担个别和连带责任。

  公司管理层应说明报告期经营情况,包括主营业务的范围及经营状况,公司主营业务涉及具有不同风险行业、地区的,应分别阐述占报告期主营业务收入10%(含10%)以上的经营业务所在行业或地区、主营业务收入及主营业务成本;报告期内主营业务发生的变化;主要产品的市场占有率情况;对报告期净利润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经营业务。

  新准则要求公司应披露报告期投资情况,包括:半年度期间有募集资金或以前期间募集资金的使用延续到报告期的,公司应披露投资项目的实际进度及收益情况;未达到计划进度和收益的,应解释原因;尚未使用募股资金的用途;募股资金用途发生变更的,应说明变更原因、是否已履行变更程序、新的用途、实际进度与收益情况。

  准则强调,在半年度报告期间有委托理财的,上市公司应进行充分披露。如更换了会计师事务所的,上市公司应披露解聘原会计师事务所的原因,以及是否履行了必要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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