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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公审刘涌特大黑恶案 “黑道霸主”被判死刑

2002年04月17日 20:41

  中新网北京4月16日消息: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今天对刘涌黑社会性质犯罪集团22名被告人公开宣判,刘涌、宋健飞以故意伤害罪分别被判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该犯罪集团主要成员吴静明、董铁岩、李志国、张新民、马新阳犯故意伤害罪,均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其他犯罪成员也分别被判有期徒刑。

  据中国官方通讯社新华社报道,沈阳刘涌特大黑社会性质犯罪集团案受到广泛关注。2001年8月,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决定,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刘涌等22名被告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等犯罪一案。

  法庭今天公开宣判,被告人刘涌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五百万元;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罚金人民币一千五百万元。

  被告人宋健飞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被告人吴静明、董铁岩、李志国、张新民、马新阳犯故意伤害罪,均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程健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被告人李凯、朴成文、艾义、冯春雨、孟祥龙、张建奇、刘凯峰、洪长宁、朱赤、刘军、马宗义、项培岳、房霆、王刚等也因犯故意伤害罪、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盗窃罪、故意毁坏财物罪、非法持有枪支罪、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经营罪等罪名被判处有期徒刑。

  据介绍,在此前进行的长达十余天的庭审中,法庭查明,被告人刘涌自1995年以来,以沈阳嘉阳集团为依托,先后勾结被告人宋健飞、吴静明、董铁岩、李志国、程健、张健奇、刘凯峰、朱赤、刘军等人为骨干成员,组成基本固定的具有黑社会性质的犯罪组织,非法持有枪支和管制刀具等作案工具,采取暴力、威胁等手段聚敛钱财,称霸一方,欺压、残害群众,以商养黑,大肆进行欺行霸市、寻衅滋事、故意伤害等违法犯罪活动,猖狂进行非法经营、妨害公务、毁坏财物、行贿等严重破坏经济和社会生活秩序的犯罪活动。

  一审法院认为,刘涌在该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中,参与和单独作案32起,不仅作案时间长,而且手段残忍,造成1人死亡、多人伤残及巨额财产损失等严重后果。刘涌直接组织、参与,实施了一系列犯罪活动,如非法霸占沈阳市黄金商业区一购物中心,打砸中街大药房、沈阳春天休闲广场售货档口、沈阳市沈河区滚石迪厅,故意伤害个体业主王永学、沈阳盛京饭店总经理刘某、中国农业银行辽宁省分行副行长范某、沈阳市公安局和平区公安分局民警刘某,向沈阳市原常务副市长马向东、沈阳中级人民法院原院长刘实、原副院长焦玫瑰行贿。刘涌在该犯罪集团的形成和发展过程中,在该犯罪集团的一系列犯罪活动中,起组织、领导、指挥作用,系首要分子,应对该犯罪集团的全部罪行承担责任。

  法院同时对上述各被告人附带民事赔偿部分作出了相应判决。社会各界群众数百人旁听了今日的公开宣判。(石庆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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