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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岸直接通汇业务15日起开放 手续费少两成 2002年02月15日 17:09 中新社香港二月十五日电 台北消息:据台湾传媒今日报道,修正后的《台湾地区银行办理大陆地区进出口外汇业务准则》与《台湾地区金融机构办理大陆地区汇款准则》今日起实施。 台“行库主管”表示,两岸直接通汇起跑后,民众汇款对岸手续费可节省二至三成,且汇款时间缩短一半。因为目前采取经过第三地银行的汇款方式,乃间接汇款,作业时间需三个营业日以上,汇款手续费则约五百元至六百元新台币;待银行获准开办直接通汇后,汇款时间可缩至两天以内,手续费则可降为四百元左右。 “中央银行”官员指出,即日起岛内外汇指定银行(DBU)便可向“财政部”与“央行”申请与大陆地区DBU直接通汇,获准后便可进行两岸直接通汇,惟汇款币别限新台币与人民币以外的第三货币。 此外,目前直接通汇仅限於修正后的《台湾地区银行办理大陆地区进出口外汇业务准则》与《台湾地区金融机构办理大陆地区汇款准则》中所允许的汇款项目,并不包括直接投资、有价证券投资或未经法令许可事项为目的的汇入款。 按照修订後的两项准则规定,台湾外汇指定银行获准开办两岸直接通汇後,可受理对大陆地区汇款项目,包括:一、个人接济或捐赠亲友汇款;二、办理“大陆出口、台湾押汇”厂商之再汇款,其汇款金额不得大於押汇金额;三、进口大陆地区物品所涉及之汇款;四、金融保险机构经核准赴大陆地区设立代表人办事处的办公费用汇款。五、大陆地区人民合法继承或领受台湾地区人民遗产、保险死亡给付、抚恤(慰)金、余额退伍金及其衍生孳息汇款;六、厂商向大陆地区子公司借入本金之还本付息;七、定居大陆地区就养荣民就养给付之汇款;八、其他经有关主管机关洽行政院大陆委员会许可之汇出款,但每笔金额未达新台币五十万元之汇款,不在此限。 上述项目中,第二、三项属於商品贸易所需汇款,第六项则已开放循环利用,其余项目则仍受现行管理外汇条例汇款额度限制,亦即公司每年结汇金额不得超过五千万美元,个人不得超过五百万美元。(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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