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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上市公司年报要披露给会计师事务所报酬 2001年12月26日 21:09 中新网北京12月26日消息:中国证监会出台的新年报准则规定,上市公司支付给会计师事务所的报酬,今后可在公司年报中查阅得到。 证监会今日发布的《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规范问答第6号--支付会计师事务所报酬及其披露》中称,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并知晓其报酬应当作为股东的一项权利予以保障,向股东报告支付给会计师事务所的费用是公司管理当局应尽的责任。 证监会在今年修订的上市公司年度报告内容与格式准则中,明确要求上市公司在年度报告中将支付给会计师事务所的报酬作为重要事项加以披露。 按照规定,上市公司在年度报告中披露支付给会计师事务所的报酬时,上市公司应当分别按照财务审计费用和财务审计以外的其他费用进行披露,披露时应列明差旅费等费用的承担方式,支付会计师事务所的报酬中包括应付未付款项的也应同时列明。 上市公司披露支付给会计师事务所的报酬,应当以表格或其他适当的方式披露报告年度和前一会计年度的比较数字,在上述期间内曾更换过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分别披露。如果上市公司和其子公司聘任了不同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分别披露支付给不同会计师事务所的报酬。上市公司在披露支付给会计师事务所的报酬时,也应当取得该会计师事务所的确认。 据悉,这不仅有利于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行为,而且也便于考察会计师事务所独立性和遵守职业道德的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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