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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局官员称新《商标法》完全与WTO接轨

2001年12月04日 06:05

  中新社北京十二月三日电(记者刘长忠)中国新修改的《商标法》已于十二月一日起施行。国家工商总局局长王众孚接受记者采访时指出,这次商标法的修改,进一步完善了中国的商标法律制度,健全了中国的市场竞争规则;实现了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的完全接轨,适应了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对商标保护方面的要求。

  王众孚认为,商标法的修改加大了打击商标侵权行为的力度,为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武器;体现了方便商标注册申请人的原则,更加有效地维护了企业的商标权益。商标保护工作将步入更公正、更合理、更充分、更有效的新阶段。

  据介绍,修改后的《商标法》共八章六十四条,新增二十三条、改动二十三条。具有两个突出特点:一是对商标权的确立更为公正、合理。新商标法扩大了商标权的主体和客体等;对从事商标工作的国家工作人员明确提出了忠于职守、廉洁勤政的要求。

  二是对商标权的保护更为充分、有效。在对商标侵权行为的界定上,取消了主观过错的构成要件,即只要有侵权事实和证据,均属侵权;明确规定“反向假冒”行为属于商标侵权行为等。此外,还规定商标专用权人和利害关系人可以采取在起诉前申请财产保全、证据保全等救济措施。

  中国的商标法制定于一九八二年,实施于一九八三年,一九九三年曾修改过一次。

  王众孚称,此次商标法的修改是中国商标事业发展史上的一个重要里程碑,标志着中国的商标保护工作步入了大规范、大发展的新阶段,对于保护商标专用权,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促进经济发展,具有重大和深远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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