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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对缺陷产品说不

2001年11月15日 08:24

  

声明:本版文章之版权属于原作者及原刊载媒体,如转载请与原刊载媒体联系,谢谢合作。

  记者从近日在北京举行的“中国缺陷产品行政管理制度”国际研讨会上获悉,人们谈论已久的缺陷产品管理和召回制度正在研究和制定当中,并将于近两三年内出台有关细则。

  “召回”这个在国外已经司空见惯的企业动作,国内的消费者还是近年才接触到。这其中,日本三菱汽车公司帕杰罗越野车“功不可没”。去年的三菱越野车事件让众多的普通消费者眼前一亮:原来产品质量有问题,厂家还有召回的责任。这让习惯了逆来顺受的中国消费者多少有了些“上帝”的感觉。

  召回制度中所说的“缺陷产品”,用行话来说,是指由于企业在产品设计上的失误或在生产线某环节出现错误,导致大批量危及人身安全及财产安全的缺陷产品出现,而且这些产品已流入市场。这些“缺陷产品”会给消费者人身、财产造成重大损害,因此应当按照规定召回。而我国目前还没有这方面的制度。

  据国家质检总局有关人士透露,建立“召回制度”的目的,首先是为了保护消费者的权益,同时也对企业的行为进行防范,防止企业有故意隐瞒的行为,督促企业及早采取措施,尽可能地将缺陷产品对民众安全造成的损害降到最低。

  国外“召回”很普遍

  早在60年代,美国就已经开始普及召回制度,最早是用在汽车领域。当时,一名叫拉尔夫的美国律师发起一项运动,呼吁国会建立汽车安全法规。他努力的结果,就是《国家交通及机动车安全法》。该法律规定,汽车制造商有义务公开发表汽车召回的信息,且必须将情况通报给用户和交通管理部门,进行免费修理。

  1969年5月,美国媒体抨击欧洲和日本车商私自召回缺陷车进行修理,特别指出蓝鸟漏油和丰田可乐娜刹车故障的问题。6月1日,日本《朝日新闻》报道这个消息后,在日本引起了轩然大波。同年8月,日本运输省修改了《机动车形式制定规则》,增加了“汽车制造商应承担在召回有缺陷车时公之于众的义务”的内容。

  紧随汽车之后,召回制度很快适用于任何可能对消费者造成伤害的产品领域。召回制度的灵魂是“消费者第一”。在国外,召回的基本原则是保护消费者,而不保护厂家。这是召回的“灵魂”。对于厂商来说,回收的成本很高,动辄花费数亿乃至数十亿美元。因此,政府对回收有强制性措施和一个固定的程序。在美国,召回是要报告政府,政府进行备案和监督;在日本,运输省也有专门的召回网站公开召回的信息。以日本为例,从1969年建立召回制度以来,到1997年,日本运输省共收到召回申请1186件,召回汽车总数累计2613万辆,其中94%为国产车。

  另外,竞争者之间的竞争也是推进召回制度的重要原因。

  如今,世界上很多国家都在法律中为召回制度设立了专门条款,召回问题产品早是一件很平常的事,很多厂家乃至大企业都有召回记录。

  1999年4月,日本丰田汽车公司对在中国的3000辆凌志GS300和皇冠轿车进行召回检修。

  2000年8月初,福特汽车中国有限公司因发现部分轮胎存在安全隐患,召回了在中国的1000辆左右汽车。

  2000年8月29日,三菱汽车北京事务所对在中国出售的575辆可能存在问题的三菱汽车进行召回检测及修理。

  2000年8月30日,瑞典沃尔沃公司决定,将召回在中国市场上出售的261辆可能有操控问题的轿车,并免费更换前减震器上的球头。

  2001年8月,拜耳公司研制的降胆固醇药“拜斯亭”(Lipobay)因连续酿成命案。该公司立即发出紧急通知,要求其在世界各地的“拜斯亭”销售店立即停止出售此药,并将尚未出售的“拜斯亭”全部退回拜耳公司。

  此外,通用、福特、丰田、美国俄克拉荷马州的肉食公司等都在今年先后召回了汽车、轮胎、香肠及肉制品。召回实际上体现了厂家对消费者的一种负责态度。

  据经济学家分析,尽管召回制度的特点就是保护消费者而不保护厂家,从短期看来好像对企业的发展不利,有可能造成企业背负沉重的赔偿开支、产生品牌危机及股价大跌等。但从长远来看,召回制度对企业是有利的,因为在一个发达的市场经济环境下,只有把消费者权益放在首位,才能最终赢得消费者信任,使企业得以长期生存和发展。

  “召回”制度挑战国内企业

  就在去年三菱帕杰罗事件炒得沸沸扬扬的时候,国内汽车产品的质量问题也引起了人们的极大关注。

  据悉,夏利车的质量问题曾引发了近千人集体投诉事件。人们投诉的问题多集中在发动机缸体、车轮旋等重要部件。有关专家分析认为,轮旋属于车身架部位,一旦断裂会造成车辆行驶不稳定,极易引发交通事故。但时至今日,无奈的车主还陷于与厂商的投诉和对簿公堂中。其实原因很简单,国产车辆的召回制度(除了神龙富康等私下主动召回外)在国产汽车厂商中仍无先例。

  随后不久,一场有关“我国是否应当建立召回制度”的争论开始迅速升温,并形成了非常鲜明的两大阵营。

  持肯定观点者认为,建立召回制度是主动与国际接轨的做法。只有出台这项制度才能进一步保证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同时能给企业施加压力,督促他们从生产源头严把质量关。

  反对方则认为,目前多数国内企业的具体情况决定了他们还无法承受“召回”制度,该制度只适合少数有实力的厂家。以汽车生产厂家为例,如果建立召回制度,动辄数亿甚至数十亿美元的召回成本,很可能导致企业破产,一系列社会问题接踵而至,如工人下岗如何安置等等。

  此外,由于我国众多企业的生产、营销环节都不规范,而且厂家对消费者没有立册登记,给“召回”带来了操作上的难度。

  专家认为,指望企业自觉的“召回”行为是不现实的。它必须一方面受到法律的威慑,一方面受到来自竞争和消费者的强大压力,这是召回制度存在的前提条件。

  尽管争论的结果不了了之,但有一点可以肯定的是,国家的立法向来是以保护多数人的利益为基础,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也是建立在保护弱势消费群体上的。不能因为召回制度可能导致部分企业破产而损害众多消费者的利益。更何况,在国家制度保护下的企业,本身就是与现代市场格格不入的怪胎,靠保是保不住的。

  召回制度有利于从源头打假

  记者从国家质检总局获悉,今后,质检部门的工作重点将转移到从源头上打击制假售假行为,正在研究制定的不合格产品的“召回制度”,便是其中的主要措施之一。

  目前的国内企业最为普遍的做法就是,产品销售前的各种服务体贴入微,产品的广告宣传吹得天花乱坠。一旦产品销售出去,生老病死概不负责。产品出现质量问题,如果你想向企业讨个说法,非得磨掉鞋底、磨破嘴皮。耽误不起工夫的消费者只好选择“忍”,在无形中又助长了企业的侥幸心理,形成恶性循环。

  据国家质检总局有关人士介绍,制定中的“召回制度”主要针对危及消费者生命财产安全的产品,如粮油食品、汽车和汽车配件等,“召回制度”是发达国家的通行做法。只有这样,才能让生产厂家真正重视产品的质量问题。因为质量不过关,即使将产品销售出去,也将继续承担回收、维修或者退货责任,甚至将企业“扫地出门”。

  WTO呼唤“召回”

  对企业来说,召回无疑是一种压力。但是如果始终不迈出严于律己的第一步,如果总不能生存在一个比较国际化的消费环境中,企业就没有本钱与国外对手站在同一条起跑线上,更别说走向世界了。

  据法律专家分析,设立汽车召回制度必须有一个法律前提,即产品的设计和质量有缺陷和瑕疵,有可能危及购买者、使用者人身和财产安全时,购买者、使用者有要求生产者赔偿的权利。但我国法律中目前尚无相关条款,所以要想让召回具有法律效力,必须修改我国民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等,设立全新的民法基本原则。

  对此,业内人士呼吁,我国的“消法”等法律其实都存在同样的问题,即缺少“细则”,因此可操作性差,真正实施起来难度很大。中国已经入世,很快面临与国外企业争夺市场和消费者的现实问题,我国应该尽快建立和健全产品召回制度,并尽快在行业方面形成全面细致的管理体系。它不仅对消费者有益,更给企业带来了长期利好。

  “召回”体现“信用经济”

  如今,“信用”一词频繁见诸于新闻媒体,尤其是在经济报道领域。从某种程度上来说,科学技术越发展、社会越进步,信用的价值含量越显弥足珍贵。在一定程度上,“召回”制度是企业为维护自己的信用打出的好牌。

  有人说,中国的消费者是出了奇的好脾气,无论有多大的火儿,都是在自己心里闹,而鲜有诉诸公堂的,在人家那里可以狮子大开口索赔的,在我们却只能“自我消化”。其实,它与我国有着“肥沃”的培育好脾气的土壤密切相关。我国目前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法律法规还不够健全,消费者手中没“尚方宝剑”,一纸诉状递进公堂往往听不见响动,这就难怪消费者没了脾气。

  更何况,由于和国外制度上的差异,有些较真儿的消费者倘若在费了九牛二虎之力、甚至倾家荡产后打赢了官司,往往得不偿失。举一个很简单的例子,美国一位老太太在麦当劳就餐时,被烫伤了,获得几十万美金的赔偿。同样的事儿放在国内,能赔些个医药费就不错了。为啥?法规制度不同。在美国等西方发达国家,对于消费者的精神赔偿往往是巨额资金,而在国内也是近几年才听说有这么回事儿,赔偿金额也少得可怜,让你无法鼓足勇气去打官司。

  商品价格没准谱,售后服务没保障,买家与卖家相互猜疑,这在国内是司空见惯的事儿。经济学家称之为“低度均衡”,其结果是交易成本过高,道德失范——老实人吃亏上当,坑蒙拐骗大行其道,商品交易成了人性之恶的大表演。与“低度均衡”相伴随的是信用的缺席,挑剔一点的消费者就被称为“刁民”,厂商在消费者的眼里则完全是“骗子”,这样的“情结”长期挥之不去,社会就要为此付出高昂的代价:产品质量得不到提高,商业效益下降。

  有学者认为,现代市场经济实际上就是信用经济,个人以其信用进入消费领域,企业则以其信用赢得市场与公众,缺乏信用,个人与企业都无法在市场经济环境中立足。但目前我们的情形是,个人信用机制尚未建立,企业信用又每每面临危机,企业不但在消费者那里名誉扫地,企业间相互赖账的现象也屡见不鲜。社会信用的低下,造成了整体经济无法在健康的轨道上运行。

  对急需建立信用机制的我们,“召回”制度既是一个刺激,也是一个启示。(付出)

  摘自:【千龙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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