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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文:北京高院核准远华案重犯李纪周死缓判决

2001年11月12日 18:25

李纪周受审

  中新网北京11月12日消息: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今天作出裁定,核准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李纪周受贿案的一审判决。

  公安部原副部长李纪周因犯受贿罪、玩忽职守罪,于今年10月22日被一审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一审宣判后,李纪周表示认罪服判。根据法律规定,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了复核。所作裁定送达后,一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时认定,自一九九四年下半年至一九九七年八月间,李纪周利用其担任公安部部长助理、副部长的职务便利,多次收受贿赂,干预下级公安机关查处不法分子的走私犯罪活动。其中:收受厦门远华公司董事长赖昌星(在逃)通过各种手段贿赂的人民币一百万元、美元五十万元、港币三万元,并受赖昌星请托,干预海南公安边防部门对某外籍油轮违法进口柴油的查处;帮助远华公司办理香港、内地两用汽车牌证一副。收受广东开平建安公司董事长周民兴贿赂一万美元,为其向公安系统推销激光瞄准器提供便利。

  此外,李纪周还多次滥用职权,要求广东有关公安机关放行和退还广东新英豪公司因涉嫌走私犯罪被查扣的汽车和货物。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李纪周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赖昌星等人牟取利益,非法收受钱财,已构成受贿罪。其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干预下级公安机关对新英豪公司涉嫌走私犯罪的查处,已构成滥用职权罪。由于李纪周滥用职权行为发生在刑法修改之前,依法应按玩忽职守罪处罚。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还认为,李纪周受贿数额特别巨大,犯罪情节特别严重;鉴于其能够提供线索,为侦破有关重大案件起到了一定作用,且能积极动员亲属退赃,有认罪悔罪表现,故以受贿罪判处李纪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全部个人财产;以玩忽职守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五年;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全部个人财产。已经追缴和扣押的赃款赃物和其他财产全部上交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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