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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比取缔更重要 2001年11月05日 14:53
声明:本版文章之版权属于原作者及原刊载媒体,如转载请与原刊载媒体联系,谢谢合作。 眼下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的整顿和规范歌舞娱乐场所秩序的行动,对于净化社会风气、为广大青少年创造一个良好的成长环境,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但是,这并不妨碍我们对某些举措进行认真分析。比如,媒体对一些地方动辄“一律”、“所有”(最近的一个“所有”,据10月25日湖北武汉《长江日报》报道,该市所有录像放映场所必须在今年12月31日以前关闭)关闭的做法,就颇多微词。不过,“所有”娱乐场所一视同仁地“一律”关闭的情形比较少,更常见的举措则是对当前过多、过滥的娱乐场所在数量上进行压缩。而在所有场所中,哪些可以继续经营,哪些又将被取缔,不仅将决定此次整治的效果,也直接关系到社会公平。而恰恰在这方面,一些地方对某些场所的“另眼看待”的做法让人不安。 10月25日《长江日报》的报道,同时还透露了武汉市的另一项整治举措:该市对2000年6月30日以后新开办的歌舞娱乐、电子游戏、桑拿按摩服务场所一律予以取缔。而此前广东省也作出决定,去年7月1日后开的歌舞娱乐场所一律取缔(10月11日《南方都市报》)。 广东、武汉两地,开办的时间成了决定一个场所的是“死”还是“活”,这样的标准很难令人信服。凡是经过正常的审批手续开办的场所,在作为法人所拥有的权利上是平等的,“出生”时间的长短不能也不应该成为被“歧视”的借口。 当然,如果开办没有经过合法的手续,而是绕过有关部门的自行“开办”,那么,这样的娱乐场所的确应该取缔,而且早就应该取缔,而不是拖到全国统一整治行动的今天。但是,在广东省的有关规定中,我看到这样的表述:“被取缔的场所,分别由有关部门和工商部门吊销证照。”显然,这里的“一律取缔”所指的对象,不是那些自行开办的场所,而是经过了一定手续的合法开办的娱乐场所。对这些合法场所而言,因为开办时间短,纵然政府核发了执照,也仍然不能免除被取缔的命运。 自然人也好,法人也罢,都应该只对自己的行为负责,而不应该让他们因为他人的不当行为而承担不利的后果。所以,我一直以为,除了那些存在卖淫嫖娼、赌博、吸贩毒、违法违规经营等现象的“问题场所”需要取缔外,别的场所似乎都不应该被取缔。而对于政府因为监管力量不足,适当地压缩一些娱乐场所,我也能够理解。但是,在留下意味着可以继续经营挣钱、取缔则意味着要另谋生路甚至血本无归的现实下,取缔谁的问题来不得半点随意,它关乎社会公平,甚至直接影响社会稳定。 经过了政府审批,却因为受别人行为的“牵连”而被取缔,从现实上看,这很难说是公平的。如果确实需要压缩数量而取缔一些娱乐场所,也应该至少实现程序上的公平,比如让这些同样经过政府批准、同样奉公守法的企业站在一条起跑线上,通过抽签、电脑派位等随机方式决定取缔谁,而不是让一些场所因为开办时间长短这样一些根本不成其为理由的理由受到歧视。当然,另外的一些不违背公平原则的因素,比如“将损失减少到最低限度”,也可以而且也应该成为取缔对象的考虑因素。开办时间短,前期巨大的投入还没有产生效益,取缔则意味着更大的损失。按照最小经济损失原则,开办在后的场所似乎更有生存下去的理由。 确定一个压缩指标,再确定一个标准一刀切下去,这样的整治可谓简单,效果也立竿见影。但是,在似是而非的“标准”下,在看似高效率的背后,公平问题却被掩盖了,广东和武汉的做法让我们看到这种危险。(李曙明) 摘自:北京青年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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