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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出WTO十大认识误区 2001年11月05日 09:39
声明:本版文章之版权属于原作者及原刊载媒体,如转载请与原刊载媒体联系,谢谢合作。 中国“入世”已进入倒计时﹐十五年的夙愿即将实现﹐但其实﹐许多国人对WTO还只是一知半解。WTO上海研究中心主任汪尧田教授在接受本报记者专访时表示﹐人们对WTO的认识应尽快走出十大误区。 误区一﹕WTO是富人俱乐部 汪尧田说﹐WTO并不只关心发达国家大型跨国公司的商业利益﹐也在各个协议中考虑发展中国家的利益要求﹐允许其有更多的时间适应WTO相关条款的规定。并给予最不发达国家特殊优惠﹐它们几乎不承担任何义务。例如﹐人均GNP在一千美元以下的国家可实行出口补贴﹔《服务贸易总协定》中最不发达国家可以不开放服务市场﹐而享受其他国家服务市场开放的利益。 目前﹐WTO成员中百分之八十来自发展中国家和地区﹐成员机构相比成立初期发生了根本改变﹐按重大决策四分之三成员通过的原则﹐理论上发展中国家和地区可以充分影响WTO的发展方向及重大问题的决策。 历史表明﹐没有一个国家或地区因加入关贸总协定(GATT)或WTO而使经济贸易崩溃或发展严重落后。相反﹐许多国家因积极参与多边贸易体制获得了较大的发展。 此外﹐WTO通过加强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联合国贸发会议等国际组织的合作﹐对发展中国家提供经济发展和参与多边贸易体制等方面的技术援助。 误区二﹕弱国无经济外交 一些人认为在WTO中﹐小国没有发言权﹐其实这种看法有些片面。汪尧田说﹐WTO每个成员有一票投票权﹐不分国家经济实力强弱和人口多少﹐一视同仁。由于贸易小国的影响有限﹐其参与相关问题的谈判能力也有限﹐但并不否定其合法的权利。如果一国不加入WTO﹐则根本就不具备这样的权利。 WTO具有任何其他地区性组织和国际协议所不具备的争端解决机制。在该机制下﹐各成员权利与义务对等﹐完全平等﹐任何一方不能将其不符合WTO的做法强加于另一方。汪尧田举例说﹐美国“空气清洁法案”的实施对巴西﹑委内瑞拉构成影响﹐为此两国向WTO投诉﹐结果美国败诉﹐只能按WTO的裁决结果修改了国内立法。可以想像﹐如果巴西和委内瑞拉不是WTO成员﹐凭其经济实力是决无可能与美国进行贸易对抗的。 此外﹐新的争端解决协议规定﹐除非WTO成员一致反对不通过争端解决专家小组报告﹐否则一律视为通过。这一重大转变使贸易大国主宰争端解决结果的时代一去不复返﹐贸易小国的权利有了充分的保障﹐这是众多发展中小国加入WTO的重要原因之一。没有WTO﹐贸易小国更无力面对强大的贸易伙伴﹐而且通过多边而不是双边解决问题要更有效得多。 误区三﹕WTO只关注贸易自由化 “WTO只注重推进贸易自由化而不注重其后果”﹐这也是误解。WTO不是不允许保护国内市场﹐只不过尽量不使用非关税措施﹐而利用关税措施来保护国内工业。 汪尧田说﹐WTO的保障措施协议﹑《一九九四年关贸总协定》第十九条﹑《服务贸易总协定》第十条及其他相关协议条款规定﹐当一成员在履行WTO义务时﹐如果从其他成员进口的商品﹑服务大量增加并因此对其造成严重损害或有严重损害威胁时﹐它可以向WTO提出暂停履行相关义务或修改义务﹐以便维护正当利益。所以﹐中国入世并不意味着外国商品和服务在中国市场就畅通无阻地长驱直入﹐国内大批企业倒闭﹑破产了。关键在于我们的产业部门及企业要熟知相关权利。 误区四﹕WTO要求成员出让经济主权 WTO的所有协议﹑条款都是各成员通过谈判﹐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经过政府及国内立法部门批准后﹐方能在成员间实施﹐所以并不强制性地要求某一成员必须做什么或应该做什么。因此﹐有人认为中国入世会丧失国家经济主权也是不对的。汪尧田指出﹐在一定程度上WTO拥有的权利是各成员赋予它的。当一成员给予WTO某些方面的权利﹐它同时也能享受其他成员给予的权利﹐权利与义务的平衡是WTO的最大特点。 WTO赋予其成员平衡国内不同利益集团的权利﹐并不屈从于某些利益集团的压力。WTO是政府组织﹐不受制于某些利益集团﹐它以维护国家利益而不是某一公司﹑集团利益为条件。所以在决策时﹐一成员更多考虑的是综合利益的大小﹐而非具体某一个协议或条款给某一个企业带来的利益。 WTO有关协议及条款对任何成员一视同仁﹑一律平等。如果是一个成员为了一时的局部利益偏离了原则﹐即使它现在可能获益﹐但这种偏离有可能使其今后遭受更大的损失。 误区五﹕WTO是自由贸易组织 WTO的原则之一是贸易自由化﹐要求其成员降低贸易壁垒﹐使贸易比现在更加自由地进行﹐从而使各国能更充分地发挥彼此的优势﹐通过贸易的扩大带动经济发展。汪尧田强调指出﹐以下四点需特别注意﹕ 1﹐各成员降低贸易壁垒的水平﹑速度需要通过谈判确定﹐其谈判地位取决于它向从对方获得多大的贸易利益及减让水平。不是一成员强加给另一成员或申请加入的国家和地区。 2﹐WTO主张各成员根据自身的发展状况及竞争力﹐实行逐步自由化﹐为其国内产业提供一个结构调整的机会﹐并不要求一旦入世就实行自由贸易。而且﹐WTO各成员开放货物和服务市场的承诺存在巨大差别。发达国家成员总体自由化程度远大于发展中国家﹔发展中国家内部﹐有的成员市场较为开放﹐如新加坡﹑马来西亚等的关税税率较低﹐维持在百分之四点六至百分之九﹐有的成员关税水平高﹐如印度﹑巴西等。在服务贸易市场开放方面各成员的差别更大﹐这正是WTO逐步贸易自由化的具体体现。 3﹐WTO为各国进行贸易自由化提供了重要的谈判场所和自由化的基本原则。同时也允许其成员利用一系列的协议﹑条款在特定情况下保护其国内生产商。 4﹐当然﹐除了贸易自由化原则外﹐WTO还有更重要的原则──非歧视贸易原则﹑贸易稳定和可预见原则﹑透明原则。所有这些原则﹐对营造一个良好的国际经贸环境是极其重要的。 误区六﹕WTO造成失业和企业破产 汪尧田指出﹐有人认为WTO会造成大量的失业和扩大贫富差距﹐这也是不确切和片面的。贸易是创造就业和缩小贫富差距的重要手段。当然﹐有时经济的结构调整可能会造成暂时的结构性失业﹐但它并不是WTO造成的﹐需要通过在经济发展过程中加强经济政策的协调来加以解决。WTO的研究表明﹐贸易与就业间的关系是极其复杂的。贸易自由化和贸易的扩大﹐有利于创造更多的就业机会﹐但过去受到保护的部门会因贸易自由化而遭受竞争压力﹐部分人要失业。即使如此﹐WTO也允许成员逐步自由化并采取必要的调整措施。 误区七﹕WTO是西方院外游说的场所 WTO的“一揽子”综合协议涉及成员经济贸易的各个方面﹐它实现国家利益的最大化﹐不能仅仅为极个别的利益集团服务﹐因此不是西方院外游说的场所。 误区八﹕WTO损害发展中国家经济贸易发展 汪尧田分析说﹐小国﹑弱国在WTO中会增强其力量﹐因为WTO允许一国在入世时﹐依自身情况提出开放市场的承诺﹐并可充分利用WTO协定﹑协议维护自身利益。因此﹐WTO有助于帮助发展中国家实现经济贸易发展。 误区九﹕WTO只关注商业利益﹐不关心环境﹑食品﹑健康安全 WTO在为成员提供更多进入市场机会的同时﹐也通过制度的完善和在相关协议中规定相关义务﹐为其成员实现食品安全﹑人民健康安全服务。 汪尧田分析说﹐《一九九四年关贸总协定》第二十条允许各成员依据本国的具体情况和国际惯例﹑制度或采取相关措施保护人民﹑动植物的生命和健康。WTO一些协议或条款涉及产品产品标准﹐并规定了食品和动植物产品的健康和安全标准﹐对保障成员国国民的健康起到了积极作用。 此外﹐WTO还要求各成员不能通过制定不合理的法规﹑政策措施歧视性低限制外国商品和服务。同时﹐WTO也致力于加强与世界卫生组织﹑联合国粮农组织及国际标准化组织的合作﹐力图使决策协调一致﹐保障各成员人民的健康安全。 误区十﹕WTO不注重环境保护 WTO的宗旨在于努力实现世界资源的最优使用﹐加强环境保护﹐实现可持续发展。这一思想渗透在WTO中的一系列协议及条款中。环保在WTO处理产品标准﹑食品﹑安全﹑知识产权等问题时均被视为重要目标。(茅杰) 摘自:大公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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