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歌星是否涉案与“点名”无关 2001年10月16日 11:08 远华案除了赖昌星负案在逃外,该杀的杀了,该关的关了,基本上算是尘埃落定,剩下的热门话题莫过于歌星是否涉案的问题。就这个话题,各方面人士各抒己见,充分显示出在细节问题上穷根究底的英雄本色。 从公开发表的文字上,牵扯到远华案的歌星有两个。一个年龄小一些,被称为“广州的甜妹”,曾在歌唱事业正火的时候突然宣布退出歌坛。当时,歌迷们既迷惑又惋惜,却不知道这位甜妹原来是傍上了赖昌星的侄子赖文峰。有了这张“爱填多少填多少”的空白支票,甜妹自然无须再到歌坛上打拼,更何况,她和赖文峰还有一个三年期的“承包”合同,虽然合同细节外人无从得知,但估计其中肯定有一条是甜妹不得再抛头露面挣那几个出场费。去年,这位甜妹复出了,大家都以为她是热爱艺术,心里放不下歌唱事业,谁也没想到其中另有蹊跷:她的支票本“栽”了。如果不是远华红楼展出了赖文峰送给她的宝时捷,不知多少人还沉浸在她美妙的歌喉和所谓的玉女形象里呢。 比甜妹岁数大一些的歌星身价似乎也更高,所以,她对赖氏家族的虾兵蟹将不屑一顾,直接套住了赖昌星本人。根据记录远华案查处始末的《风暴》一书披露,这位与赖昌星“关系暧昧”的女歌星“长着一张娃娃脸”,“擅唱主旋律”。赖昌星送给她的感情费是京城一幢价值七百多万元的别墅,外加两三百万的现金。令人感动的是,这位歌星可谓"有情有义",赖昌星案发之后,她还在北京到处替他游说喊冤。从这件事情我们不难看出,唱主旋律容易,但要让自己的内心时刻回响着主旋律则并不那么简单。上述的这位歌星虽然每次出场时都把主旋律挂在嘴上,但现在看来,那不过是为自己捞取资本罢了。 看到媒体上关于两位歌星的白描,相信绝大多数读者都明白她们是谁,这样的对号入座并不需要太高的智力。当然,明白是一回事,说出来又是另一回事,在这个问题上,众人联手印证了心照不宣这个词的古老涵义——尽管声讨歌星的文章不时见诸报端,但是没有一家报纸率先点出这两位歌星的名字。原因很简单,查办案件的"有关方面"没有点名,如果报纸仅凭对号入座点出了她们的名字,一旦与事实有出入,很可能就侵犯了名誉权、人格权、隐私权等等一大堆新近才受到重视的权利,并因此吃起官司来,所以,报纸不能不存个小心。要知道,得罪了名头很大的歌星,是要冒一定风险的。于是就出现了这么个有趣的现象:大家都在影射,但谁也不挑明,而读者对此似乎也没有什么不习惯。在一个鼓吹知情权的年头里,这种有特色的景象实在是有趣得紧。 “有关方面”不点歌星的名字,理由是歌星“不涉案”,这一点,据说还请教了法律界人士。法律工作者懂法,这应该是没有疑问的,但他们是不是同时也懂“理”,从这件事情来看,多少有些可疑。众所周知,“点名”与判刑不同,它不是一种法律上的惩戒,而是通过权威渠道向公众传达一个事实。“点名”的合法性并不寄托于是否涉案上,而仅仅在于它所陈述的内容是否真实。只要证据确凿,就算当事人不涉案,“点名”也不存在侵犯歌星合法权利的问题。既然不违法,却又隐去其“名讳”,看上去是“爱护”了一两个歌星,同时却损害了大多数人的知情权。这个得失的“理”本来是不难想明白的,遗憾的是,显而易见的道理却被专业知识遮蔽了。由于权威渠道没有发出声音,想声张正义的传媒就只好打哑语,这种情形活像京剧《三岔口》里的那个著名段落。 众语喧哗之中,当然也有为“不点名”辩护的,其主要观点是,既然歌星不涉案,有关方面也没有对她们采取法律强制措施,这时候媒体跳出来说三道四,就是“超越了司法程序”,是一种“无限追诉”的行为,不符合法治精神。这种把媒体的追踪报道命名为“无限追诉”的做法是颇为唬人的,仿佛只要一“命名”,真理马上就有了落脚之处。但是,对这样的观点只要稍加分析,就不难看出其中的逻辑混乱。要知道,媒体从来也没有审判的权利,媒体对事件的报道也完全与审判无关,它所做的一切只是说出事实并且传达给公众,所以,它不可能“超越司法程序”,而且,它与司法完全是两个程序。 此外,媒体对歌星穷追不舍是“无限追诉”吗?完全不是。辩护者又说,与远华案件有关的人“海”了去了,要是都一一点名甚至采取法律手段的话,那不是就没有人能够证明自己的清白吗?这就有强词夺理之嫌了。与远华案有关的人的确很多,但是,为远华公司送信的邮递员,为红楼送水的自来水公司的职员,甚至把走私汽车搬上码头的搬运工,这些人都没有遭到“点名”的“威胁”,也从来没有谁想过要点他们的名,甚至对他们采取法律手段。也就是说,媒体的“追诉”是有限度的。媒体对歌星的不姑息,其全部原因在于她们接受了赖氏家族的巨额赠予,而赖氏家族慨然出手的是赃款,是不义之财。对此,公众有权利了解内情,有权利发表自己的看法,这是社会维护自己的正义和公理的重要途径。 判定歌星是否涉案,是司法机关的职责,媒体既没有能力也没有义务去做这件事。作为传媒,完全可以这样反问:歌星是否涉案关我什么事?这两位歌星没有涉案,她们就“有权利不被曝光”吗?翻看远华大案的案卷,人们会很清楚看到,凡是接受赖氏家族赠予的,莫不是有权有势之辈,他们之中没有无关利害的平头百姓。也就是说,赖氏家族不是做慈善事业的,他们的金钱、美色、别墅、跑车决不是无故出手,而是为了获取某种利益。按照这个逻辑进行简单推理,我们就可以发问:他们给两位歌星巨额赠予为的又是什么呢?是女色还是日后的“说情递信喊冤”?这种赤裸裸的交易就算不会受到法律的追究,难道就不能为道德所谴责吗?如果歌星们接受了赖氏家族的“感情费”,却还要媒体为她们保守秘密,那么,我们到哪里去寻找公义与良知? 当然,并不是所有涉案或与案件有关的人都是有罪的,其中也有无辜的角色。说回到这两位歌星,她们多少也有些可怜。扪心自问,当价值数百万的别墅和跑车奔向怀抱的时候,有多少人能够抗拒那种巨大的诱惑呢?但是,对于公众人物来说,牢记“君子爱财,取之有道”是必须过的一关,如果不能做到自爱,甚至信奉“人无横财不富,马无夜草不肥”,那就必须同时做好付出惨痛代价的准备,那代价中有一款就是被“点名”,被媒体穷追猛打。 (老猜) 摘自:北京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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