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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暗访要不要界限? 2001年09月28日 09:12 -课题提示: 近段时间,央视记者通过暗访手段披露出来的一些新闻,在社会上引起了极大反响,有些暗访策划奇特,构思精妙,收视率不低于超级娱乐片,还有的耗时一年,堪称经典之作。 为了拍到某些真实的镜头,记者不辞劳苦,冒着巨大的生命危险打入不良现象的内部,揭露出来的黑幕让人拍手称快,其行为就像古时候的侠客。可是由于我国没有新闻法,记者的采访活动既不受法律的保护,也很少受法律的约束,那么这种侠客行为要不要界限?界限又该如何定? 暗访类节目紧紧抓住观众眼球 近日,中央电视台记者乔装打扮,打入一个叫做“得利”的非法传销组织内部整整七天七夜,把这个传销魔窟里的种种情况拍摄下来并公之于众(见9月21日本报17版)。而月初,南京冠生园月饼生产的惊人黑幕被记者耗时一年揭露出来,堪称暗访中的经典力作。8月,中央电视台记者携带微型摄像机,打入盗墓团伙七天七夜,偷拍了盗墓的全过程,其间的惊险深深吸引了观众。 记者就这几次通过暗访做出来的节目采访了一些电视观众,他们大都表示这种暗访类新闻节目很好看,同时非常佩服这些孤胆侠客式的记者。至于这些节目的暗访手段是否合法,是否影响他们收看时的心理反应,他们很少去考虑。有些观众认为,只有这样暗访,才能得到许多你平时不能看到的真实镜头。 我把暗访记者看做侠客 -暗访记者有侠客精神 国家一级作家赵喻 感谢冒着风险揭露这种丑恶现象的记者,向他们表示敬意。暗访古来有之。比如说,为了解赈灾的银子哪儿去了,官员微服出访。这种暗访在正常渠道不够畅通的时候,是很得民心的,它能进行舆论监督,倡导正义。 我宁可把这些暗访记者和一些纪实作家看成是侠客,他们暗访是无奈而为之。目前,记者频频使用暗访手段,在各种规章制度不健全,特别是有法不依、有令不行、有禁不止以及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现象非常突出的社会条件下,暗访在揭露社会丑恶方面特别有效。 暗访记者有一种侠客的精神,是新闻记者中的精英。所以必须充分肯定这种职业精神和报道形式。至于说有些暗访是不是触犯了法律,我觉得法制的健全是要建立在社会发展的基础上,不能空谈法律,不能空谈约束,正是因为一些地方保护主义、一些有法不依的现象阻碍了明访的渠道,记者才冒着危险舍身取义选择“暗访”,现有的大多数情况下记者还是有时间、有条件通过正常途径进行采访的。 -暗访是“可遇不可求的” 北京青年报“新闻暗访”版记者武子栋 关于“南京冠生园”的暗访是很成功、很经典的,内容是大家都关心的月饼市场,揭露的是大家最没想到的事情,而且历时一年,暗访记者的苦心和耐心非常可嘉。 我做过30多起暗访,都是以一个观察者的角度记录一些不良现象。这种新闻有刺激性,有现场感,对受众很有吸引力,我个人也比较喜欢做这种有挑战性的工作,当然也比较危险,我每次出去暗访,都没有告诉家人,因为怕他们担心。“暗访记者是侠客”的说法不太准确,记者除了侠肝义胆,还要遵纪守法。 值得注意的是,暗访的题材与其他的新闻题材一样是“可遇不可求的”,只有正赶上它发生了,你才能去采访(暗访),而不是去推动事态的发展。因此,我有很多次暗访不能再进行,就是因为读者举报的不良现象在我暗访时没有发生或已经不再发生了。 一次我根据举报线索准备暗访湖北地下“彩庄”(一种提供赌博式游戏的场所),可一到那儿,接连几天“彩庄”都没什么动静,跟我同去的湖北的一个朋友说:“要不,咱们出大价钱将他们钓出来?”我觉得这不符合新闻的要求,也不合法,就没有这样做。 不是每件新闻都可以做暗访的,能明访的新闻一定要明访。有些电视台或报纸播出的事情明访根本不存在什么障碍,可它也用暗访的手段,让人看了觉得很可笑。而且这种暗访对被暗访者很不公平。 暗访要掌握好“度” -记者没有特权 上海社会科学院新闻研究所研究员魏永征 但记者同普通人一样,没有实施法律禁止的行为的特权。外国新闻工作者对这个问题是很明确的,就是记者应当同警察区分开来。 法国的记者职业规则明文规定:记者不能把自己等同于警察。还有一些国家的职业规范规定记者要同情报人员划清界限等。 -黑幕揭露了 但记者被告上法庭 上海社会科学院新闻研究所研究员魏永征 以前看到一篇报道,题为《名记者为女毒枭堕落》,这位记者在婚后发现妻子在从事贩毒勾当,但他一不制止,二不报告,忽发奇想,要利用这个关系“深入”贩毒的“虎穴”去做一次“体验式采访”。在妻子的安排下,他两次往返中缅边境,“亲历”了贩毒的全过程,其中一次就带回毒品两公斤。虽然他事先想好毒品是要送交公安机关的,但别人早已把“货”提走了。他终于意识到自己已成为一个事实上的贩毒者。经过一段时间的痛苦抉择,他走进了公安局。 有的记者朋友的“体验式采访”有触犯法律的危险。“名记堕落”案就是一个现实的教训。 美国一家制造香肠的食品企业常常用一些劣质的肉去做香肠,后来一家媒体派记者做打工者去卧底,将黑幕揭露出来,但这位记者被企业告上了法庭,因为记者卧底时与企业所签的合同上有“不能泄露企业秘密、商业秘密”之类的条款。 -国外通行原则 美国哥伦比亚广播公司或英国BBC在这方面有通行的原则:原则上,此类采访要慎行,因为从道义上来讲,是一种欺骗,因为你隐瞒了真实的身份;只有记者隐瞒身份的不道德与暗访对象的非正义性相比是微不足道的,而且需要的材料对公众利益确实非常重要,而且不可能通过其他方式取到,你才可以使用这种方式。暗访要报告上级,取得同意并备案。 在我们国家,眼下对于记者在采访活动中可以做什么不可以做什么,确实也没有明确的规范。我们当然要维护记者的合法权益,包括采访权。当然要制裁那些侵犯记者权益的不法行为,但是如果对记者合法权益的边界都没有划定,那么有些维权呼吁也就很难有的放矢了。 -卧底式暗访不宜提倡 中国人民大学诉讼法教研室主任陈卫东教授 新闻记者是一个比较特殊的职业,负有舆论监督的特殊使命,在国外,记者的言论自由权利来自第四权利,比一般公民的言论自由权利更大。因此我觉得记者的确需要享有一定的制度性权利,比如采取卧底、暗访这种特殊的方式揭露事实、报道新闻。 但暗访也有很多弊病:容易在无意识中触犯法律;记者自身安全无保障。因此,我佩服暗访记者的精神,但不宜提倡。但是,如果确实事关大多数群众的根本利益和国家利益,采取卧底采访也应该被允许。必须注意的是,要向上级汇报,在必要的时候获得公安部门的授权。 采访手段会给受众暗示 -观众受到暗示:记者有特权 中国人民大学新闻学院喻国明教授 暗访新闻揭露了黑幕,大快人心,表现了我国新闻记者强烈的社会责任感,但暗访记者一定要有底线意识: 第一,法律底线。任何暗访行动都不能突破法律底线,这是一个最基本的界限,揭露犯罪不等于可以“参与”犯罪,你“参与”了,你就也犯了罪。大多数罪名的犯罪构成并不取决于行为人的动机和目的。很多记者的暗访做得很好,他们只是在暗处观察,并没有推动事情的发展,照样揭露了阴暗面,掌握了证据。 第二,职业底线。要尊重客观发生的事实,而非人为事实,即看事情是自然出现的还是你导演的。比如说,提供需求、参与对方的行为,人家已经不贩毒了,你还出高价利诱,这就是人为导演的。 第三,新闻工作者手段与目的要统一。手段和目的应该是一致的。你揭露了阴暗面,如果用了很不光彩的手段,会给受众巨大的暗示,即用这种手段获取信息是可以的,记者是有特权的等等。这对整个社会的发展、媒体自身的自律都是不利的。所以,记者一定要注意保持采访手段和目的的统一。 -新闻媒体要实行行业自律 暗访作为一种有效的社会调查手段,能满足受众的视听快感,提高收视率,因此较多地运用在新闻采访活动中,但受到的限制比较少。 我个人认为,我国的新闻媒体要建立自己的操守准则、行业规范。它具有法律所不能有的弹性,可以调节。如果一些规则既能得到大家共识又能通过实践的检验,就可以固化下来,形成法律。 英美媒体超然物外,冷眼旁观是因为他们国家的法制比较健全。而在我国现阶段,还有法制不够健全的空白地带,这些地带需要新闻媒体扩大自己的权限来实施有力的监督力量。(李湘荃) 摘自:北京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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