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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生态旅游将设立“雷区”

2001年09月26日 07:53

  中新社广州九月二十五日电(记者邓卓明)在广东,未经批准而在自然保护区内开展参观、旅游活动,将会受到法律的惩罚。

  广东省人大常委会今天对《广东省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进行审议。该条例可望获得通过并将出台付之实施。

  该条例规定,在自然保护区内,不得再建立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和其他保护区,不得重复设立管理机构。未经批准,禁止进入自然保护区核心区。

  条例尤其是对从事旅游开发活动的行为,给予了严厉的规定。凡是开设与自然保护区保护方向不一致的参观、旅游项目,以及不按照批准方案开展参观、旅游活动等行为,都将受到处罚;造成自然保护区重大环境污染或破坏事故,后果严重,构成犯罪的,还将被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在自然保护区内开办生态旅游是广东近些年来才逐渐兴起的,这既为自然保护区的发展带来了机遇,也提出了严峻的挑战。据专家介绍,自然保护区可分为核心区、缓冲区和实验区。自然生态系统类和野生生物类保护区对人类活动的影响较为敏感;自然遗迹类保护区则相对来说敏感性不强。

  即将出台的该条例规定,在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内,不得建设任何生产、旅游设施。在属自然遗迹类保护区,在其核心保护对象不会受到损害的前提下,可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开展旅游活动。此外,在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开展参观、旅游、资源开发等活动,需由管理机构提出方案,再经主管部门审批。

  据悉,广东省现有自然保护区一百四十三个,面积达到六十五点七六万顷。其中,由林业部门主管的有一百二十七个,占总数的九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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