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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放军军事法院试行审理军内民事案件 2001年08月07日 10:47 中新网北京8月7日消息:最高人民法院根据国防和军队建设需要,近日复函解放军军事法院,指定军事法院试行审理军内民事案件。总政就此发出通知进行部署。 据解放军报报道,最高人民法院的复函是根据中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作出的。复函指定军事法院试行审理双方当事人是现役军人、部队管理的离退休干部、军队在编职工或者军内法人的民事案件。 复函同时规定:申请宣告军人失踪、申请宣告军人死亡的案件,申请人向军事法院提出的,军事法院可以受理。民事案件一方当事人为非军内人员的,由地方人民法院受理。当事人向军事法院提起的民事诉讼实行自愿原则,即原告可以向军事法院起诉,也可以向地方人民法院起诉。 总政在《关于做好军内民事审判工作的通知》中要求,军事法院依法审理军内民事案件,要将审判职能与我军思想政治工作的优势和严格的行政管理结合起来,发挥整体效能,严肃执法,公正司法,切实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李晓峰、张柔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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