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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颁布追究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规定 2001年07月27日 06:16 中新社南昌七月二十六日电(记者段八一)江西省政府日前颁布追究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的规定,以保障该省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防范重大事故的发生。 该规定明确了发生在该省的火灾、交通、建筑质量和施工安全、民用爆炸和化学危险品、煤矿和其它矿山、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和特种设备等七项重大安全事故。 规定称,对重大安全事故的防范、发生、依照法规、规章和此规定的规定有失职、渎职情况或负有领导责任的全省各设区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的主要领导人和设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省属经济组织正职负责人,依照此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玩忽职守罪或其它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近几年,江西省发生了数起重大安全事故。其中包括该省萍乡鞭炮爆炸案、万载芳林小学爆炸案、南昌一幼儿园失火大案等。这些事故均引起了中国高层和江西省高层领导的重视。近期,江西省开展了数起全省性的安全隐患大检查、以防止类似事故的发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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