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新闻大观 | 中新图片 | 中新财经 | 中新专稿 | 图文专稿 | 中新影视 | 中新出版 | 中新专著 | 中新英才 | 华人世界 | 台湾频道 | 供稿服务 |
|
政府定价权还应更透明 2001年07月19日 10:34 中新网北京7月19日消息:7月11日,中国国家计委对外宣布,中央政府对1992年发布的《中央定价目录》再次进行大幅度削减,由先前的141种减为13种。相隔4天,国家计委又颁布《政府价格决策听证暂行办法》,对如何在涉及全体公民切身利益的公共商品、服务价格的决策中,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和“参与决策权”作了程序性规定。 这两件事看似互相独立,其实有内在的逻辑联系。中国青年报今日发表文章谈到,除了直接标志着中国以市场调节为主的价格机制基本形成之外,还象征着中央政府推进政府决策民主化的政治含义。 文章中还谈到,政府定价权还应当更透明。该文为“更透明”赋予了如下三层意思: 首先,中央政府对商品与服务的定价权虽然削减到只剩13种,但所指的“种”是“单项”的概念还是“类”的概念,老百姓仍然不清楚。这些界线不可糊里糊涂,而应当向全体公民有个明确的交代。否则,等于给地方政府或部门留下了随意解释权。 其次,按相关法规的规定,省(区)一级政府对某些带有区域性特征的商品和服务的价格也有一定的定价权。现在中央政府的权压缩了,地方政府的权是否也会跟着同步压缩,具体压缩到何种程度,也得需要有个交代。 再次,价格的调整、变动涉及全体公民、制造商和服务商的切身利益。为了让大家心中有底,无论是本次废除的还是仍然保留下来的《中央定价目录》(包括《目录》细则),应当全文在媒体上公布。(河杉) |
|||
|
新闻大观| | 中新图片| | 中新财经| | 中新专稿| | 图文专稿| | 中新影视| | 中新出版| | 中新专著| | 中新英才| | 华人世界| | 台湾频道| | 供稿服务| | 联系我们 |
|
|
本网站所刊载信息,不代表中新社观点。 刊用本网站稿件,务经书面授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