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沭阳首例“法轮功”犯罪案判决 2001年6月3日 11:12 中新网南京6月3日消息:备受社会各界关注的江苏沭阳县首例“法轮功”分子犯罪案件已有结果。日前,该县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以被告人刘玲犯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 刘玲,女,31岁,娘家住沭阳县章集镇葛志村,后居住河北省秦皇岛山海关区。1997年7月起开始练习“法轮功”,因痴迷“法轮功”扰乱社会秩序与妨害社会管理秩序曾被居住地警方先后两次行政拘留。但刘玲仍执迷不悟,1999年9月将所谓李洪志的“新经文”通过电话让葛志村的“法轮功”练习者刘某某记录,导致刘某某记录的“经文”散布传播。2000年11月中旬,顽固不化的刘玲携带多份的“法轮功”材料,窜至沭阳县葛某家多次纠集“法轮功”练习者郝某某等多人,散布自己所携带的“法轮功”材料,同时蛊惑与煽动大家进京“护法”。在刘玲煽动下,同月21日,葛某、郝某某等6人尾随其进京,后刘玲在北京东郊又勾结了“法轮功”分子谢某等3人参加“护法”。24日上午,刘玲带领葛某等9人先后窜至北京天安门广场,打出“法轮功大法好”、“法正人间”的反动横幅,并喊谢某等3人参加“护法”。24日上午,执迷不悟的刘玲纠集葛某等9人先后窜至北京天安门广场打出“法轮功大法好”、“法正人间”的反动横幅,并喊“法轮大法好”的反动口号,进行所谓的“护法”活动,被执勤的民警当场抓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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