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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背景:西藏和平解放

2001年5月24日 07:05

  中新社拉萨五月二十三日电新闻背景:西藏和平解放

  今天是西藏和平解放五十周年纪念日。一九五一年五月二十三日,《中央人民政府和西藏地方政府关于和平解放西藏办法的协议》(简称“十七条协议”)在北京签订,宣告了西藏的和平解放。

  一九四九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原在国民党政府统治下的北平、湖南以及与西藏相邻的云南、新疆、西康等省相继以和平方式解放,中央人民政府根据西藏的历史和现实情况,决定也采取和平解放的方针。一九五0年一月,中央政府正式通知西藏地方当局“派出代表到北京谈判西藏和平解放”。但是,当时控制西藏地方政府的摄政大扎·阿旺松饶等人,在某些外国势力的支持下,不顾国家和西藏人民利益,拒不接受中央政府进行和平谈判的号召。他们在西藏东部昌都一线调集藏军主力,布兵设防,企图以武力对抗。在这种形势下,中央政府不得不于当年十月命令人民解放军渡过金沙江,解放了昌都。

  昌都解放后,中央政府再次敦促西藏地方政府派代表来北京和谈。提前亲政的十四世达赖喇嘛,接受了进行和平谈判的意见。一九五一年一月,达赖致信中央人民政府,信中说“余此次接受西藏全体人民热烈而诚恳的要求执政”、“决定和平达成人民之愿望”,派代表“向中央人民政府谋求解决西藏问题。”

  一九五一年四月,西藏地方政府委派阿沛·阿旺晋美等五人为全权代表,赴北京与中央政府谈判和平解放事宜。四月二十六日,谈判代表到达北京。中央政府指派李维汉为首席代表,与西藏代表谈判。

  谈判期间,中央政府既考虑民族政策,又充分听取西藏代表意见,再加上十世班禅的努力,谈判取得顺利进展,遂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签定了“十七条协议”。

  协议共有十七要点,主要反映了两方面的内容:一方面,是中央政府对西藏地方政府的要求,主要是:西藏地方政府坚决脱离帝国主义影响,积极协助人民解放军开进西藏,西藏地区的一切涉外事宜由中央政府统一处理,西藏现有军队逐步改编为人民解放军。另一方面,中央人民政府对西藏内部事物的处理,本着既定的民族政策和西藏地区的实际情况,采取了极为宽大的政策,如进入西藏地区的人民解放军和工作人员的经费,一律由中央供给,不要西藏地方负担;对于西藏的现行政治制度及达赖喇嘛的固有地位及职权,中央不予变更;西藏人民的宗教信仰自由受到充分保障,寺庙的收入中央不予变更等。

  协议签订以后,中央政府任命张经武为中央人民政府驻西藏代表。与此同时,人民解放军分四路向西藏进军,于一九五一年十月进驻拉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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