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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之三:[成立自治区使昔日农奴成为西藏的主人] 2001年5月15日 17:23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的范围内充分实行民族区域自治,是中国的一项重要政治制度。 国家颁布的宪法明确规定:“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根据宪法的基本原则制定的《民族区域自治权》具体规定了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权,体现了国家对各少数民族管理本民族内部事务权利的尊重和保障。 早在一九五一年五月二十三日,中央人民政府和西藏地方政府签订的《关于和平解放西藏办法的协议》的第三条明确规定:“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的民族政策,在中央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西藏人民有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权利。”这一原则受到西藏各阶层的拥护和支持。 一九五六年西藏自治区筹备委员会成立,一九六五年九月,西藏自治区正式成立。这标志着宪法赋予西藏人民的民族区域自治权利和其他民主权利得到切实保障。二百多万西藏人民从此同祖国各民族一道,走上了平等团结、繁荣发展的社会主义道路。 [表格]五十年来在中央政府和其它地区任职的藏族人 达赖·丹增加错 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 班禅额尔德尼·却吉坚赞 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 阿沛·呵旺晋美 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 全国政协副主席 帕巴拉·格列朗杰 全国政协副主席 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 多吉才让 国家民政部部长 平措旺杰 全国人大常委会民族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图道多吉 国家民委副主任 卓佳 国家民委副主任 全国政协民族宗教委员会副主任 才旦卓玛 全国文联副主席 宦爵才郎 青海省人大常委会主任 扎西旺徐 中共青海省委书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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