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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特大走私案:一案犯伏法 20起二审裁定 2001年4月28日 22:02 中新网北京4月28日消息: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厦门特大走私案第二批案件中被判处死刑的走私犯罪分子李宝民,今天已在福州市被执行死刑。另外,有关法院已分别对其中20起案件作出二审裁定。 走私犯罪分子李宝民与赖昌星走私犯罪集团相勾结,于1996年10月至1997年4月参与走私香烟犯罪活动,参与偷逃税款人民币3.48亿元,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该案,并于2月27日公开宣判,以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李宝民死刑,剥夺政治权力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李宝民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后,于今年4月12日进行二审宣判,驳回李宝民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另据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消息,厦门特大走私案第二批94起案件一审宣判后,有53起案件的70名被告人及7个被告单位提出了上诉。目前有关法院已分别对其中20起案件作出二审裁定。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4月11日、12日分别对蓝甫受贿案和方宽荣、陈育强受贿案作出二审裁决。经该院审理查明,蓝甫、方宽荣二人受贿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论罪应当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但鉴于上诉人蓝甫在二审期间有检举他人犯罪行为,并提供重要线索协助有关部门抓获重大犯罪嫌疑人,有重大立功表现;上诉人方宽荣归案后能坦白罪行,有退清赃款的悔罪表现,二审期间还有检举揭发他人犯罪的立功表现。故认为对二人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改判为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力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鉴于上诉人陈育强提供的检举他人犯罪的线索有的经查不实,有的已被有关部门掌握,其诉辩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故维持一审对陈育强的定罪量刑。 此外,厦门市国税局原总会计师兼稽查局局长李鹭琪因有立功表现,故二审法院将原判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李鹭琪无期徒刑,改判为有期徒刑15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泉州综合公共保税仓有限公司董事许明良、九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原副总经理兼福建九州集团保税品公司总经理于志海等人因归案后有重大立功表现,故将原判以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被告人许明良有期徒刑5年,改判为有期徒刑3年;将原判以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被告人于志海有期徒刑8年,改判为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厦门汇发有限公司原总经理郭泉中的犯罪事实和造成的危害及后果相对较轻,案发后能主动配合侦查机关工作,及时补缴税款,有真诚的悔罪表现等具体情节,符合适用缓刑条件,故将原判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被告人郭泉中有期徒刑3年,改判为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 其他案件的上诉,均被二审法院裁定驳回,维持一审作出的判决。二审法院现正抓紧时间审理其他33起上诉案件。其中,一审被判处死刑的被告人陈燕新受贿、走私普通货物、贪污、私分国有资产、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及被告人王燕棣走私普通货物案,因有关检举线索尚未查清,或部分犯罪事实尚在进一步核查中,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将待有关部门查证后,再依法作出二审裁决。 截至到目前为止,福建省各级人民法院已对厦门特大走私案涉及的157起案件作出判决,涉及被告人263人。其他案件的审理工作正在抓紧进行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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