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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锦州杀死18人犯罪团伙六案犯被判死刑

2001年4月27日 09:17

  中新网沈阳4月27日消息:昨日上午9时,辽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5·20”特大杀人抢劫案进行宣判。7名恶贯满盈的案犯中,6人被判死刑,另一人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

  据辽沈晚报报道,经法院审理查明,1999年至2000年间,以王福仁为首的犯罪团伙先后在辽宁省锦州市、盘锦市、葫芦岛市、阜新市、河北省秦皇岛市、天津市等处单独或交叉结伙作案36次,造成18人死亡,重残、致残13人,抢劫财物价值人民币10余万元。同时,王福仁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制造具有杀伤力的钢珠手枪5支,并用其作案,导致多人死亡、重伤的后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款的规定,法院判决王福仁、高玉臣、修宝昌、戴翔跃、杨光、史正义犯抢劫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中王福仁还犯有故意杀人罪、非法制造枪支罪,决定执行死刑;杨光犯私藏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决定执行死刑;被告人吴士奎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1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王福仁非法制造的5支钢珠手枪被没收。(李欣陈琦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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