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靳如超何以仇视社会?三问石家庄特大爆炸案 2001年4月25日 09:24 中新网北京4月25日消息:4月18日,石家庄“3·16”特大爆炸案4名罪犯靳如超、王玉顺、郝凤琴、胡晓洪全部被一审宣判死刑。著名刑法学家、中国人民大学博士生导师高铭暄认为,以此案之严重后果,4名罪犯完全构成死罪,不容宽恕。 “3·16”案以其死亡人数之众、损失之大、影响之坏,成为建国以来最大的爆炸案件。透过这起骇人听闻的爆炸案,今天的检察日报刊文指出,人们不禁要发出三问。 买炸药怎么能像买酱油那么容易? 4月17日,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3·16”特大爆炸案的法庭上,公诉人问靳如超:“你怎么知道到什么地方能买到炸药?”答:“去年我从《燕赵都市报》上看到了鹿泉市有人非法制造、买卖炸药受处罚的消息,知道那里能买到。”公诉人问身为鹿泉人的被告人王玉顺:“你有没有生产炸药的许可证?”答:“没有。”问:“有没有销售炸药的许可证?”答:“没有。”问:“知不知道非法生产、买卖炸药是违法的?”“不知道。做这种买卖的人很多,有时被抓到,也就是罚点钱。”调查显示,被告人王玉顺、郝凤琴自2000年3月以来,先后在鹿泉市李村镇北胡庄村、黄壁庄镇北白砂村废弃的厂院内非法制造硝铵炸药,并以每吨1300元到1700元的价格分别卖给靳如超等人,共计24050公斤。靳如超买炸药时,与王、郝二人先后两次做了爆炸试验,以确保炸药“不是假的,威力够大”(靳如超语)。王、郝二人根据买主靳如超的要求,提供了威力更大的熟硝铵,而不是威力较小的生硝铵炸药。 如此看来,非法生产、销售爆炸物品在某些地方已然形成“市场”,到这些“市场”买炸药,就像到食品店买酱油一样容易,并有多样的品种可供选择。虽然有关部门也对这类“市场”进行管理,但宽松的处罚(用王玉顺的话说就是,抓到了也就罚点钱),根本不能揭示这种市场行为的违法本质,无法对这种犯罪行为及其给社会构成的严重威胁进行有力打击和有效防范。法律对这种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违法行为的威慑力丧失殆尽。 如果点击“石家庄爆炸案”作为关键词上网搜索,你会发现,结果不止“3·16”特大爆炸案一起。不知道石家庄多发的爆炸案和这些“市场”之间是什么关系? 在我国,对于像炸药之类的爆炸物品,国家实行的是严格的许可证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规定,生产爆炸物品,必须有《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储存,必须有《爆炸物品储存许可证》;运输,必须有《爆炸物品运输证》;销售,必须有《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购买,必须有《爆炸物品购买证》;使用,必须有《爆破员作业证》。对不按规定,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爆炸物品的,按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那么,重典能否惊醒那些视炸药为酱油随意买卖、为社会制造不安定因素的不法分子?爆炸物品的管理失控是否应该追究有关部门的责任? 靳如超何以仇视社会、仇视人民? 法庭调查中,公诉人问靳如超:“你为什么要搞爆炸?”答:“我只想吓唬吓唬他们。”爆炸,这种极端恐怖的犯罪手段已被靳如超视为处理问题的常规做法,这何其恐怖,怎能不令人深思!高铭暄指出,靳如超的行径表明,他已将解决个人矛盾的行为发展为反社会、反人民的犯罪行为,实在是罪大恶极。 曾在1989年办理靳如超强奸案的检察官向记者回忆了这样一些情况:当年靳如超强奸被害人后,威胁被害人说:“你敢去告我,我就炸死你全家!”为了证实自己的话,他将被害人带到自家阳台上,那里的确放着少量的炸药。在他的威胁下,被害人长时间不敢报案,还被胁迫陪他外出旅游。 因强奸罪被判刑后,靳如超在狱中度过了8年光阴。8年的时间里,他没有对自己的罪行认真反省,反而认为社会对他不公。办理“3·16”特大爆炸案的检察官告诉记者,他在狱中写了一本日记,记录了他与他人的矛盾。婚姻离异,服刑出狱后没有正当职业和经济来源,与邻居、继母、前妻及前妻的亲属之间隔阂愈来愈深,进一步导致了他对社会、对他人的敌视,以及报复意念的滋生和不断加剧。 2001年3月9日,当靳如超赶到云南找到曾和他同居三个月、偷拿了他500元钱跑回老家的韦志花,并提出要与韦志花结婚时,被韦的家人告知要拿6600元奶母费才能将韦领走结婚。为此,他感到周围的人以至整个社会都在骗他,心理扭曲达到了极点,最终选择了先杀韦志花、再返回石家庄用炸药报复自己仇人的犯罪道路。 高铭暄指出,对于因为报复自己的几个仇人,而置与其没有任何恩怨的无辜者的生命于不顾的爆炸犯罪,是严重的刑事犯罪行为,对这种仇视社会、仇视人民、不计后果的行为,应该在法定量刑幅度内从重惩处。 为无知付出的代价有多大? “3·16”特大爆炸案发生在距离首都北京300多公里的地方,人们感到极大的震惊:为死难者痛心,为社会治安担忧。而制造惨案的元凶对法律的无知证明,如果不加强对公民,特别是文化程度不高、生活困难的人群的法制教育,悲剧有可能还将发生。 高中毕业的被告人郝凤琴是鹿泉市黄壁庄镇北白砂村人,也是4名被告人中文化程度最高的。即使是她,也从来没有意识到自己生产、销售爆炸物品是件违法的事。郝凤琴的丈夫患脑血栓长达9年,两年前去世。郝凤琴长期担负着养育两个女儿、赡养两位老人、照顾身患重疾的丈夫的重任。为了生活,她养过鸡,卖过鞋,做过蛋糕。后来听人说卖硝铵赚钱,她就帮别人熬硝铵,最后自己学着制作炸药。在她眼里,做炸药和做蛋糕一样,是她谋生持家的手段。客观地说,她没有靳如超那样残忍、恶劣的犯罪动机,但是她的行为本身是非法的,并且与靳如超实施爆炸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因此,她看似值得同情,实则不容宽恕。正是对法律的无知,酿成了个人的悲剧和社会的惨案。 胡晓洪,“3·16”特大爆炸案的第四被告人,从重庆垫江县来鹿泉市石井乡石井村第一采石厂打工。当靳如超告诉他想买雷管“崩土”用时,为贪图小利,他将50枚雷管、20余根纸药捻卖给靳如超,得利33元。仅仅为了33元,就造成上百人死亡,自己也付出生命的代价,这样的教训何其惨痛! “爆炸物品不是酱油醋,怎么能随便买卖!买卖爆炸物品的行为不是经济犯罪,是刑事犯罪,因此不能考虑赢利的问题。在‘3·16’特大爆炸案中,无论像王玉顺长期从事非法制造与买卖,还是像胡晓洪那样初犯,不管其获利多少,因为其情节、后果极其严重,都能构成死罪。”高铭暄说。 胡晓洪的辩护人说,胡晓洪打工的采石厂没有让他接受《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所要求的培训,就让他担任爆破员,致使他对私自买卖雷管和纸药捻的违法行为性质缺乏认识——这足以说明无知的何止胡晓洪一个! 法制教育开展多年了,其广度、深度、成效有目共睹。然而,我们不得不承认,普法仍然存在死角——就像“3·16”特大爆炸案所暴露的那样,也许是一个“市场”,也许是一个个人,也许是靳如超那样原本特别需要改造和帮教的累犯,也许是胡晓洪这种原本可以避免走上犯罪道路的初犯。 暂且撇开犯罪分子的主观恶意不论,我们假设,如果靳如超在狱中日记里流露的仇视社会的思想被及时发现,如果对他的改造更具有针对性,如果社会帮教等综合治理的措施能够更加奏效,如果他不是那么容易就能获得炸药,我们也许不会遭遇这一血腥的惨案。然而,时间不能倒流,生命不能复得,在惨烈的现实面前,任何假设都苍白无力,血的代价指向需要努力的地方—— 扫除一个死角,就是消除一个隐患,多一份社会安宁的保证。(肖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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