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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众对婚姻法修正草案的意见建议整理公布

2001年4月22日 22:01

  中新网北京4月22日消息:为期一个多月的婚姻法(修正草案)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工作已经结束。经过整理,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律工作委员会今天公布了民众对这部法律的主要意见和建议:

  一、总的看法

  许多来信认为,草案体现了具有时代特色的社会主义婚姻制度,体现了男女平等、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的立法思想。不仅涉及了当前婚姻家庭关系中急需法律规范和调整的问题,而且有针对性地适应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发展的要求,对重婚、家庭暴力、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夫妻财产制、子女探视权、离婚损失赔偿等作出了补充规定。

  不少来信认为,全国人大常委会在修改婚姻法过程中,采取多种形式听取全国人民的意见,让人民行使民主权利、参加立法工作,充分体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精神。

  二、关于法的名称

  有的建议,法的名称修改为《婚姻家庭法》。叫《婚姻法》容易误认为这部法律只调整夫妻关系,实际上除调整夫妻关系以外,还调整家庭关系。

  有的建议,法的名称不作修改。因为婚姻法调整的范围有广、狭两义。广义的婚姻法既调整婚姻关系,也调整家庭关系。特别是新中国成立后颁布的第一部法律就是婚姻法,在可改可不改的情况下,保留原法的名称为好。

  三、关于婚姻法的调整范围

  有的认为,婚姻法律关系属于民事法律关系。属于“私法”的范畴,国家干预的面可以窄一些,力度可以弱一些。应该将民法的基本原则贯穿在婚姻立法之中,而不是更多地作出行政管理的规定。有关道德规范,在婚姻法中只能通过倡导性的提法作出规定。

  有的认为,人们对修改婚姻法的期望值过高,希望婚姻法出台后解决所有的难点热点问题是不太现实的。这次修改应解决属于婚姻法调整范围内的突出问题,不应包括由刑法处理的问题,不可能去规范属于道德范畴的问题,也代替不了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

  四、关于重婚和其他违反一夫一妻制的行为

  有的建议,对哪些构成重婚作进一步具体规定。

  有的认为,“包二奶”是一个社会问题。处理“包二奶”应当区分不同情形采用多种方法来解决。有的应给予刑事处罚或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有的应按党纪政纪予以撤职处理,有的应加强思想道德教育。

  五、关于家庭暴力

  不少来信认为,这次修改婚姻法,对家庭暴力作为专门问题突出规定,意义很大。希望能对哪些行为构成家庭暴力作进一步的具体规定。

  有的认为,对于家庭暴力,刑法等法律已经有相应规定,不必要在婚姻法中再作规定。

  六、关于未办理登记的“婚姻”

  有的认为,这次修改婚姻法,应当明确未办理登记“结婚”的,没有法律效力,不受法律保护。

  有的认为,目前在我国各地尤其是偏远农村,事实婚姻还相当普遍,形成原因很复杂,在短时期内难以消除。这次修改婚姻法,应当正视这个问题,不能回避。对于未办理登记“结婚”的,应加强法制教育,要求他们补办登记。

  七、关于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

  有的建议,增加规定可撤销婚姻的具体情形,把包办婚姻、买卖婚姻、第三人干涉的婚姻等都规定为可撤销的婚姻。

  有的赞成草案目前对可撤销婚姻的规定。未列入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其他情形,当事人要求解除婚姻关系的,可以通过离婚渠道去解决。

  八、关于夫妻财产制

  许多来信认为,这次修改婚姻法,对夫妻共同财产、夫妻个人特有财产、夫妻约定财产制等作出了较为具体的规定,进一步完善了我国夫妻财产制。

  有的建议,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意见》第六条规定:“一方婚前个人所有的财产,婚后由双方共同使用、经营、管理的,房屋和其他价值较大的生产资料经过八年,贵重的生活资料经过四年,可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应当将此规定吸收到婚姻法中,将司法解释上升为法律。

  有的建议,对家庭生活来说,房屋问题至关重要,又极为复杂,对此应当作出专条规定。

  有的认为,草案第十七条规定的“知识产权的收益”,应当修改为属于夫妻一方的财产,但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九、关于判决离婚的标准等问题

  有的建议,把判决离婚的标准“感情确已破裂”修改为“婚姻关系破裂”,或者修改为“婚姻关系难以维持”。有的认为,婚姻的基础是感情,应当维护婚姻法将“感情确已破裂”作出判决离婚标准的规定。

  有的建议,草案规定“一方被追究刑事责任,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可以作为提出离婚的事项。这一规定,不利于服刑人员的改造,应当删去。

  草案规定“婚后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有的建议,婚后患病的原因很多,该规定不利于夫妻双方相互扶养,应当删去这一规定。

  十、关于离婚时财产分割

  有的建议,草案第三十九条应当增加一款:“农村妇女的责任田、口粮田的使用权在判决财产分割时也应同时判决。”责任田、口粮田是农村妇女赖以生存的物质基础,不少农村妇女离婚后丧失了土地承包权,为了保护广大妇女的权益,应当在婚姻法中对此作出明确规定。

  有的认为,草案第三十九条规定的“照顾女方和子女利益的原则判决”,应当修改为“照顾获得生产、生活能力较低一方和子女利益的原则判决”。

  十一、关于离婚后父母子女关系

  不少来信认为,草案有关探视权的规定,针对性强,很有必要。

  有的认为,“探视”一词容易误解为离婚后的生父或生母只能对子女去看一眼,而不能在一起团聚。建议将探视权修改为团聚权,或者相聚权。

  十二、关于离婚过错赔偿及其他法律责任

  草案第四十六条规定,因重婚、家庭暴力等导致离婚的,无过失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有的提出,“无过失方”一词含义是否准确?建议修改为“受损害方”。有的建议,将“无过失方”修改为“无过错方”。

  有的认为,有关离婚损害赔偿,只有无过失方才能提出的规定不合理。因为夫妻之间都是有过错的,而且过错是互为因果的。建议对有关规定作出修改。

  有的认为,不应当规定离婚损害赔偿。因为即使婚姻失败,婚姻关系破裂,也用不着兴师动众指责谁的过失。

  婚姻家庭问题十分复杂,不少来信反映,这次修改应当着重坚持和完善我国的婚姻家庭的基本制度、基本原则和基本内容,对于有些具体问题应在实施过程中加强法律解释工作,对于有些目前难以解决的问题,应认真积累实践经验,不断地修改完善。

  今年1月1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根据委员长会议决定发出通知,全文公布了《婚姻法(修正草案)》,广泛征求对婚姻法的修改意见。通知发出后,社会各界广泛关注,截至2月28日,共收到对来信、来函、来电等3829件。此后,还陆续收到一些来信。

  从收到修改意见的情况看:一是来信多。这是近几年来向社会公布法律草案征求意见,收到来信数量最多的一次。二是范围广。工人、农民、学生、教授、军人、公务员等社会各界都对婚姻法修改提出意见和建议。三是热情高。有的逐条对婚姻法修正草案提出意见;有的另行草拟了婚姻法全文;有的连续多次来信提出修改意见;有的来信后又专程到北京向立法工作机构的同志当面陈述意见。四是意见广泛。可以说对婚姻法修改的大多数问题都提出了意见,对有的问题提出了多种意见和建议。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对这些来信、来函、来电,抓紧汇集整理,认真会同有关部门和专家学者予以研究。这些意见将印成材料提供给全国人大常委会继续审议时用。有些意见拟吸收到新的婚姻法修正案草案中,依照法定程序,由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统一审议后,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决定。(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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