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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全文)

2001年3月19日 20:50

  中新网北京3月19日电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

  --2001年3月9日在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 李鹏

  各位代表:

  现在,我代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向大会作工作报告,请予审议。

  过去的一年,是20世纪的最后一年。在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领导下,全国人大常委会认真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较好地完成了九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批准的常委会工作任务,各方面工作都取得了新的进展。

  立法工作成绩显著。一年来,常委会审议通过法律14件、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和法律解释各1件;另有12件法律草案,已提请常委会审议。

  常委会围绕国家的中心任务开展立法工作,努力使国家改革、发展、稳定的重大决策制度化、法律化。常委会修改了民族区域自治法。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我国一项基本的政治制度。民族区域自治法的实施,对促进民族自治地方的发展,维护国家的统一,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我国现代化建设事业的发展,需要对这部法律作必要的修改和补充。修改后的民族区域自治法,对于加快民族自治地方的经济和社会发展,进一步促进民族团结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必将产生积极的作用。这部法律是基本法,实施这部法律的行政法规、规章、具体措施和办法,由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有关的省、自治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为适应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和扩大对外开放的需要,常委会修改了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海关法、专利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修改草案也已提请本次大会审议。为加强农业的基础地位,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常委会制定了种子法,修改了产品质量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渔业法。此外,常委会通过了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引渡法、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修改了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药品管理法,还修改了现役军官服役条例,并将其名称改为现役军官法。

  常委会在立法工作中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力争做到立法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对法律草案一般实行三审制,在充分审议的基础上,再提请常委会表决。修改婚姻法是全民关注的一件大事。这部法律规定的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是符合我国国情、与社会主义制度相适应的。同时,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婚姻家庭关系方面出现了一些新问题。为了把这部法律修改好,常委会多次召开座谈会听取意见,并采用了联组会议的形式,进行深入审议。这个修正案草案已经在报上全文公布,正在广泛征求全国人民的意见。

  常委会把修改原有法律与制定新的法律放在同等重要的位置上,抓好法律的修订工作。由于我国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经济体制发生了重大变化,需要对民事、商事和经济管理方面的有些法律,进行必要的修改和完善,以符合实际需要,并与世界贸易组织规则相衔接。其他方面的有些法律,也需要根据社会生活的变化,作必要的修改。因此,常委会用了很大力量修改原有法律,全年审议的法律修改草案,占审议法律草案总数的近三分之二。

  为了规范立法活动,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常委会把贯彻实施立法法作为去年的一项重要工作,召开了立法工作会议,总结交流了经验,提出了实施立法法的意见,对今后两年的立法工作进行了部署。还通过了法规备案工作程序,举办了立法法培训班和研讨班,为正确实施这部法律打了基础。

  常委会批准了关于我国加入《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的议案,并对这一公约的有关条款作出了声明。这一事实再一次充分证明,中国十分重视保护人权。一年来,常委会共批准了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12件。中国是信守承诺的国家,凡是加入的国际公约和缔结的协定,中国都将履行承诺的义务,依法保证公约或协定的实施。

  监督工作得到加强。开展执法监督是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一项重要措施。常委会组织了对乡镇企业法、土地管理法、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刑事诉讼法的执法检查。各专门委员会也对一些法律的实施情况进行了执法检查。为增强执法检查的实效,执法检查组事前都做了充分准备,开展了前期调研,有针对性地确定检查的重点问题;检查期间,坚持轻车简从、深入实际,努力了解真实情况,还开通热线电话,受理群众举报;检查结束后,要求有关执法机关提出整改措施,并向常委会作出反馈。常委会对刑事诉讼法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后,对发现的普遍性问题和典型的案件,要求公安、检察、审判机关采取有效的整改措施,切实加以解决,将查处情况向常委会作出反馈。这样做,既支持了依法行政、公正司法,又对这些国家机关进行了监督。

  工作监督方面,常委会审议了1999年中央决算的报告、1999年中央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报告。还围绕国家的中心任务和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听取和审议了国务院关于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进展情况、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工作情况、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工作情况、大江大河流域治理情况、国有企业改革与脱困情况、长期建设国债投资使用情况等专题工作报告。各专门委员会也分别听取和审议了国务院有关部门的专题工作报告。常委会要求对审计报告提出的重大问题,必须严格依法查处。国务院对此高度重视,积极采取措施,补征追缴了税款,收回了被挤占挪用的资金,并将查处情况向常委会作了报告。常委会在审议国债使用情况的报告时,充分肯定了这些年来国家实行的积极的财政政策。三年来常委会共批准增加发行3600亿元长期建设国债。总的看来,国债的安排和使用情况是好的,对扩大内需和增强经济发展后劲,起了重大作用。同时也提出,要提高预算的预见性和增发国债的计划性,进一步加强对国债资金使用的管理,保证项目的质量,防止重复建设和盲目建设,确保国债使用发挥预期效益。

  在常委会领导下,全国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每季度召开经济形势分析会,就国民经济的运行情况进行分析,提出意见,并加强了预算审查工作。按照预算法和关于加强中央预算审查监督的决定,国务院进一步提前和细化了预算编制工作,提请本次大会审议的中央预算,已基本包括国务院所有组成部门的部门预算,这是一个很大的进步。

  重视发挥人大代表的作用,密切与人民群众的联系。常委会会同地方人大加强了全国人大代表视察的组织工作,为人大代表了解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情况,参加本次大会审议各项议案作了准备。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全国人大代表,认真履行代表职责,以主人翁的态度参与国家事务的管理,并在香港和澳门的社会事务中发挥了积极作用。常委会还增加了列席常委会会议的代表人数。一些地方人大建立了向全国人大代表通报情况的制度。

  常委会十分重视办理代表提出的议案,九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期间代表提出的议案,已由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完毕,常委会通过了审议结果的报告。议案中提出的不少意见,如修改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婚姻法、药品管理法等,都被常委会采纳,其中有的法律或决定已审议通过,有的已完成了法律的起草工作。对会议期间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也都将办理结果逐件答复了代表。常委会把认真办理全国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来信来访,作为联系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的一条重要渠道,对提出的问题,有的组织了专门调查,有的批转有关地方或部门处理。

  为加强与地方人大的联系,常委会举办了省级人大常委会主任研讨班,交流了地方人大的工作经验,对如何做好人大工作进行了研讨。常委会及常委会机关通过学习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通过联系立法、监督等工作的实际需要举办法制讲座,加强了自身建设。新闻宣传工作在协助中央主要新闻单位加强对民主法制的宣传、办好《中国人大》、做好法律常识的普及工作等方面,取得了新的进展。常委会的培训工作、信息化工作等,也有不同程度的加强。

  外事工作富有成效。按照我国对外工作的总方针和总体部署,加强全国人大同各国议会的交往,是我国外交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常委会积极开展对外交往,接待了几十个外国议会代表团访华,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各专门委员会也出访了一些国家。在各国议会联盟千年议长大会上,我们阐述了对世界多极化和经济全球化的看法,重申了每个国家都是国际社会平等的一员,都有权自主选择发展道路的主张,表示中国愿意同各国议会加强交流与合作,得到了普遍的欢迎和赞赏。通过与俄罗斯联邦议会的高层互访,进一步推动了两国间的友好合作关系。通过访问美国、西欧和接待欧美一些国家的议员代表团访华,继续就台湾问题、人权问题、宗教问题和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问题等,进行友好坦诚对话,进一步增进了相互间的了解,扩大了共识。通过同周边国家及发展中国家议会的互访,推动了双边关系的发展,加强了在国际事务中的相互支持与合作,并遏制了台湾当局“务实外交”的图谋。

  常委会在过去一年的工作中还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主要是:在监督工作方面,执法检查工作虽然有一定改进,但检查还不够深入,了解法律在基层实施的真实情况,特别是督促解决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做得还不够。在工作监督中,听取和审议国务院有关部门工作报告后,提出了一些改进工作的具体意见,但督促落实整改措施缺少力度。今后要把增强监督实效作为重点加以改进。在立法工作方面,对某些存在难点和分歧意见比较大的法律草案,协调工作做得不够得力,以致不能按期提出草案,交付审议。在立法任务繁重的情况下,突出重点,集中力量保证重要法律的起草工作,还做得不够。如何更好地发挥人大代表作用,也还缺少办法。总的来说,常委会在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方面,与党中央和人民群众的要求还有差距,决不能满足于现状和有丝毫的松懈。对于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常委会将在今后工作中认真研究,努力加以改进和提高。

  各位代表:

  今年是我国实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的开局之年,是完成本届全国人大任务十分关键的一年。在新的一年里,常委会要高举邓小平理论的伟大旗帜,按照“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把握重点,狠抓落实,努力做好各方面工作,积极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进程,保障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常委会今年的主要任务是:

  一、再接再厉,为在九届全国人大任期内初步形成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而继续努力

  党的十五大根据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要求,提出到2010年形成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要在本届任期内初步形成这个法律体系。这对于从制度上和法律上保证党的基本路线和基本方针的贯彻实施,保障和促进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保证国家的兴旺发达、长治久安,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

  构成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基本标志是:第一,涵盖各个方面的法律部门(或法律门类)应当齐全。关于法律部门,法学界有不同的划分方法,常委会根据立法工作的实际需要,初步将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划分为七个法律部门,即宪法及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第二,各个法律部门中基本的、主要的法律应当制定出来。第三,以法律为主干,相应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应当制定出来与之配套。

  改革开放以来,在党中央直接领导下,我国的立法工作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绩。到目前为止,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已经制定了390多件法律和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国务院制定了800多件行政法规,地方人大制定了8000多件地方性法规。同时,构成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七个法律部门已经比较齐全,各个法律部门中基本的、主要的法律也大多已经制定出来。因此可以说,以宪法为核心的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框架已经基本形成。

  宪法及宪法相关法是法律体系的主导法律部门,规定我国的社会制度、国家制度、公民的权利和义务、国家机关的组织、职责和活动原则。我国现行宪法是一部好宪法,经过三次修改,已更加完善,能够更好地适应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需要。同时,我们还制定了一批有关国家机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特别行政区制度等方面的法律;

  民法商法是规范民事、商事活动的基础性法律,主要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公民的人身关系。我国已经制定了民法通则和一批有关财产权、知识产权、债权、婚姻家庭,以及公司、证券、保险、银行等民事商事方面的法律;

  行政法是调整国家行政管理活动的法律,主要规范行政机关的行政权力和行政行为,以及规范公务员制度。我国在这方面已经制定了几十部法律,涉及行政管理活动的各个方面;

  经济法是调整因国家对经济活动的管理所产生的社会经济关系的法律。我国已经制定了一批有关创造平等竞争环境、维护市场秩序的法律,还制定了一批国家宏观调控、经济行业管理、促进对外开放、合理利用和保护自然资源等方面的法律;

  社会法是调整劳动关系、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关系的法律。我国已经在这方面制定了劳动法和一批保障社会特殊群体权益的法律;

  刑法是规定犯罪和刑罚的法律规范。我国已经对1979年制定的刑法进行了修订,形成了比较完备的刑法典;

  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是规范因诉讼活动和非诉讼活动而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我国在民事诉讼、刑事诉讼、行政诉讼和仲裁程序方面的法律,已经制定出来。

  在肯定我国立法工作取得巨大成绩的同时,应该清醒地认识到,离初步形成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目标,还有一定的距离,主要是初步形成这一法律体系必不可少的一些法律,还没有制定出来。因此,常委会面临的立法任务仍很繁重,难点更加突出,必须克服困难,加强协调,继续把经济立法放在首位,进一步加快立法工作的步伐,提高质量和效率。

  要继续抓紧监督工作的立法。依法加强监督是人大的一项重要职责。事实上宪法和有关法律对人大监督的对象、范围、方式等,都有规定,人大的监督工作也是按照这些规定进行的。为了把监督工作做得更好,还需要制定操作性比较强的监督法。这也是历次人大会议上代表们强烈的要求。常委会已经把起草监督法列入今年的立法计划,将抓紧起草工作,适时提请常委会审议。在民法商法方面,要完成婚姻法的修改,制定物权法,力争在各项民事法律基本齐备的基础上,着手民法典的编纂工作。在行政法方面,要制定行政强制措施法、行政许可法、行政收费法,为制定统一的行政程序法创造条件。在经济法方面,要重点制定反垄断法、反倾销法,完善财政税收方面的法律。在社会法方面,要制定社会保险法,从法律上加快完善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障制度,维护社会的稳定。上述法律制定出来了,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就初步形成了。常委会将把上述法律,以及其他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促进廉政建设,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适应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进程而需要制定和修改的法律,在今明两年的立法计划中,作出起草和审议的具体安排。

  为了完成上述立法任务,必须以宪法为依据,以邓小平理论和党的基本路线为指导,按照江泽民同志提出的“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加强和改进常委会的立法工作。要继续围绕国家的中心工作,坚持立法与改革、发展、稳定的重大决策紧密结合,通过立法,把党的主张转变为国家意志,使立法工作更好地服务于国家工作的大局。要切实解决在立法工作中某些不适当地扩大部门利益和地方利益的倾向,正确处理中央和地方、整体和局部、长远和当前等利益关系,保障和促进经济和社会健康有序、长期稳定的发展。要根据新形势、新任务的需要,通过制定年度立法计划,对五年立法规划进行必要的调整。要坚持在立法工作中充分发扬民主,走群众路线,完善三审制,加强立法调研,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力争把立法中有较大争议的问题,通过协商解决在表决之前。还要坚持把修改法律和制定法律放在同等重要的位置上,根据经济体制转换和形势发展的需要,及时修订有关法律,把法律的现实性和前瞻性、原则性和可操作性有机结合起来,使我国的法律体系和法律制度不断完善。

  坚持和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是宪法确定的一条基本原则。必须按照立法法的规定,在立法工作中充分发挥各立法主体的积极性,共同做好立法工作。对于超越权限制定的,下位法与上位法相抵触的法规、规章,要抓紧清理,以切实解决某些法律、法规之间不协调的问题。立法法对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可以规定的事项范围,对授权立法,都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国务院和有立法权的地方人大,要严格根据这些规定,主动地开展立法工作。

  二、进一步依法做好监督工作

  人大是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人大对政府、法院、检察院行使监督权,目的是督促这些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政、公正司法,为人民谋利益。历史经验证明,掌握权力而不接受制约和监督,必然导致腐败。不解决好反腐倡廉的问题,就有亡党亡国的危险。预防和遏制腐败现象,教育是基础,法制是保证,监督是关键。必须做到既要治标,更要治本,标本兼治,努力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现象。为此,必须建立健全行使权力的制约机制,加强对行使权力的监督,使廉政建设法制化。常委会在制定有关法律时,要把反腐倡廉作为有机组成部分考虑进去。过去在制定刑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时,对权力的规范和制约都作出了明确规定。今后要继续加强这方面的工作,把是否有利于反腐倡廉,作为立法论证的一项重要内容,完善预防和惩治腐败现象的法律,保证从法律制度上,建立起依法行使权力、预防腐败现象的制约机制,从源头上把住关。同时要切实加强监督,保证法律的贯彻实施。

  听取和审议国务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报告,开展执法检查,是常委会当前开展监督工作的两种主要的、基本的方式。在新的一年里,常委会将根据实施“十五”计划所提出的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组织执法检查和听取专题工作报告。常委会将对农业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证券法、水污染防治法的实施情况进行执法检查。将听取和审议国务院加强农业基础地位和增加农民收入、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实施稳健的货币政策、打击假冒伪劣产品、加强文化市场管理等方面的专题工作报告。“法轮功”邪教组织反人类、反社会、反科学,已经沦为国内外敌对势力反对我国社会主义政权的工具。常委会要听取有关方面贯彻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取缔邪教组织、防范和惩治邪教活动的决定的报告,继续开展对“法轮功”邪教组织的斗争。无论是开展执法检查,还是听取专题工作报告,都要在总结成功经验的同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督促“一府两院”改进工作,只有这样,监督工作才能产生实效。在这方面,已经有了一些比较规范的做法,每年抓住几部实施中问题较多、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法律,集中力量,深入检查,针对法律实施中的主要问题,一查到底,举一反三,起到改进工作、警示后来的作用,推动法律的正确实施。今后,常委会将通过执法检查和听取工作报告,对法律实施中普遍存在的问题,形成有法律约束力的审议意见,要求有关执法部门提出整改措施,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常委会作出整改汇报。对执法检查中发现的严重违法的典型案例,要交由有关方面了解调查,并将调查处理结果报告常委会。常委会还要通过执法检查和听取工作报告,发现法律本身不够完善的问题,结合法律修改工作,予以补充和修订。要把执法监督和工作监督结合起来,把人大的监督和舆论监督、群众监督结合起来,把监督与完善法律结合起来,从而加大监督工作的力度,提高监督工作的实效。

  依法认真开展预算监督和经济工作监督。要继续贯彻关于加强中央预算审查监督的决定,逐步形成规范化的预算监督程序。要加强对财政收支形势的分析和预测,开展减少预算外资金、合理和规范使用财政超收资金、合理使用国债等重大财政问题的研究,提高预算审查监督工作的质量。要继续按照关于加强经济工作监督的决定,加强对国民经济运行情况的跟踪和分析。要针对加强农业的基础地位和增加农民收入、国有企业改革、扩大就业、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等当前经济、社会生活中的重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提出意见。

  对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进行备案审查,是常委会监督工作的又一项重要内容,要按照立法法和法规备案审查工作程序的规定等,认真做好这项工作,保证国家法制的统一。

  三、加强与地方人大的联系,总结地方人大的工作经验,共同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

  地方各级人大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在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进程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加强与地方人大的联系,总结地方人大的工作经验,共同做好人大工作,是全国人大常委会义不容辞的责任。

  二十多年来,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在邓小平理论和党的基本路线指引下,在地方各级党委的领导下,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积极探索,勇于实践,各方面工作都取得了显著成绩,并在工作中创造和积累了许多好的经验和做法,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在立法工作方面,根据本行政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进行立法,坚持立法有地方特色,不搞重复立法;充分发扬民主,坚持走群众路线,公布重要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广泛征求意见;对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专属立法权以外的事项,尚未制定法律和行政法规的,有立法权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先行立法,为国家制定相应的法律积累经验。

  在监督工作方面,对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行政、公正司法的情况进行执法评议;对由地方人大选举任命的干部履行法定职责、廉政勤政的情况,进行述职评议;在坚持党的领导、不代替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依法办案、坚持集体行使监督权的原则下,对审判、检察工作中的重大违法案件,开展工作监督,主要是督促审判、检察机关运用内部的监督机制纠正错案,以促进公正司法。

  在决定重大事项方面,从本地的实际出发,对本级人大常委会行使决定权的原则、程序、范围作出具体规定。一些没有立法权的地方人大,通过对本地区的重大事项作出决定,对同级政府、法院、检察院进行监督,履行法定职责。

  在联系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方面,组织人大代表小组开展闭会期间的代表活动;建立常委会负责同志接待人大代表日制度;认真办理人大代表向常委会提出的意见和建议;组织人大代表向原选举单位或选民述职;公布与人大代表联系的办法,便于人民群众反映问题;建立公民旁听人代会和常委会会议的制度;设立人民群众建言信箱,了解和解决人民群众提出的意见等。

  地方人大的这些经验和做法,对于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进程,都有积极意义。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地方人大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解放思想,创造性地开展工作的经验和做法,要继续加以总结和提高,并在条件成熟时,经过法定程序,上升为国家的法律或决定。

  四、加强学习和宣传,更好地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

  我国正处在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新时期,经济上要进一步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实现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政治上要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新的形势对人大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常委会作为全国人大的常设机关,担负着宪法赋予的重大职责,任务繁重而艰巨。常委会组成人员虽然在过去的工作岗位上积累了比较丰富的实践经验或专业知识,但是转到现在的工作岗位后,需要不断适应人大常委会工作的要求,都有一个重新学习的问题。要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特别是邓小平理论,学习“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不断提高从政治上观察问题、思考问题、处理问题的治国能力;要学习宪法和有关法律,熟悉人大制度,熟悉人大运作的基本知识和程序,掌握在人大工作的基本方法;还要学习当代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的知识。今年,常委会将根据立法工作的实际需要,举办物权法律制度、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反垄断和反倾销法律制度等方面的法制讲座。不仅自己要学习好,还要积极宣传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提高全社会的法制观念和法律意识。全国人大的培训工作要吸收地方人大的人员参加。培训要增强针对性,把基本知识培训与专业知识培训结合起来,把集中培训与个人自学结合起来,把知识讲授与经验交流结合起来,使培训工作取得更好的效果。全国人大常委会机关工作人员,要在“三讲”教育的基础上,认真按照“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努力学习,提高觉悟,改进作风,兢兢业业地做好各项服务工作。

  外事工作方面,在世界多极化、经济全球化趋势不断发展的情况下,常委会将继续按照国家独立自主的和平外交政策和外交工作的总方针,积极开展同外国议会的交流活动,互相学习,求同存异,增进彼此的了解与合作。要旗帜鲜明地反对霸权主义和强权政治,维护广大发展中国家的利益,促进世界和平与发展。

  各位代表!新的世纪已经开始,摆在我们面前的任务艰巨而光荣,我们深感肩负使命的神圣和人民重托的崇高。让我们在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领导下,振奋精神,恪尽职守,开拓进取,努力把人大工作推向新的阶段,为推进民主法制建设,为开创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新局面,做出新的贡献!(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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