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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代表吁建立议案承办责任追究制度

2001年3月15日 09:01

  中新社北京三月十四日电(记者王旻)对代表议案、建议提出的问题,不调查、不分析、不采取对策,或决策不科学、措施不力造成失误、损失或贻误时机,使小问题变成大问题的承办人,一定要追究其责任。潘春娟代表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这样表示。

  潘春娟代表认为,造成人大代表议案建议有时没有被重视和采纳,主要有两点:一是承办单位由于水平和见解方面的原因,没有意识到意见所反映的情况的重要性和建议的科学性;二是承办单位责任心不强,对意见并未认真考虑,敷衍了事,结果延误时机,甚至长期不解决以致造成严重后果。

  前几年各种不规范的基金会违规运作,不具备任何经营金融业务的资格和能力,却堂而皇之地吸储和放贷,早就有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通过各种形式提过意见,指出其风险,但却一直未引起重视,直至发展下去几乎造成社会不稳定因素。一九九九年浙江省政府花了巨大代价清理整顿方得以解决。

  潘春娟代表说,建立承办人大代表议案、建议责任追究制度,做起来有一定难度,但是如果做好了,它的作用不可低估,这样可以更好地履行人大的监督职能,最重要的是可以促使承办单位切实提高办理质量,防止腐败,同时使人大代表的意见能够真正落到实处,最终受益的将是百姓和社会。(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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