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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修正案(草案)有修改意见

2001年3月14日 16:16

  中新社北京三月十四日电(记者陈静)九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主席团第三次会议听取并审议了九届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修正案(草案)的审议结果报告,法律委员会对该法的修改提出新的建议。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主任委员王维澄在报告中说,法律委员会认为,为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的需要和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进程,对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关于要求合资经营企业将生产经营计划报主管部门备案、合资企业尽先在中国采购和有关这部法律修改权属全国人大的规定作出修改很有必要。

  法律委员会还根据代表们的意见提出了修改建议。在中国法律的规范用语上,法律委员会建议将第二条第二款改为,“合资经营企业的一切活动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的规定。”

  法律委员会建议对职工雇用、解雇等方面的规定加以补充,对职工的劳动保护、劳动保险等事项作出规定。

  关于工会权利,法律委员会建议增加一条规定,“合营企业的职工依法建立工会组织,开展工会活动,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合营企业应当为本企业工会提供必要的活动条件。”

  根据代表的意见,法律委员会建议第八条第四款中“中国保险公司”改为“中国境内的保险公司”。法律委员会还在仲裁问题上建议增加一款规定,“合营各方没有在合同中订有仲裁条款的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另外,代表们在审议中还对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有关合资经营企业的中方合资者应当增加个人,合资企业应采取股份有限公司形式、外方投资比例可不要求达到四分之一、合资企业正、副董事长和正、副总经理等可不必由合营各方分别担任等问题提出了意见和建议。法律委员会认为这些意见和建议反映了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在实践中遇到的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应当充分重视。

  今天的主席团会议原则通过了这项报告,并将提交大会表决。(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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