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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会速递:徐思益代表建议为西部开发立法 2001年3月12日 08:34 中新社北京三月十一日电 (记者王旻)西部大开发要立法,不立法,许多问题无法解决,开发也缺乏持续性。人大代表、新疆大学教授徐思益对记者如是说。 西部大开发是项战略决策,需要经过几代人的努力,为了保证政策的延续性,尤其是考虑到西部省份少数民族地区的特殊性,西部大开发有立法的必要。许多问题必须要有法律的保证,这包括人才的流动、基础设施的建设、资源的分配、中央与地方利益的分享,必须在有法可依的原则下,有计划有步骤延续性地进行。 他指出,长官意志,短期思路,也是导致西部开发立法的必要性之一。由于干部的流动,有些干部有一定的短视思维,为了政绩,可能会产生急功近利的思想,甚至在西部开发中出现重复建设、豆腐渣工程,造成国家资源的浪费,这与西部大开发需要经过几代人努力的长远战略思想不相符。 他说,国务院刚刚批准的塔里木河综合治理方案,首期投资就达人民币一百多亿元,是西部大开发的又一重大举措。怎样高效、安全地投资好,建设好,要有一个长远的眼光,这都需要得到法律的保证。为了保证西部大开发的延续性,应该立法。 政协委员卢湖山表示,良好的法治环境是西部大开发顺利进行、取得良好效果的重要保障,必须引起重视。西部地区的法治环境,经过改革开放二十年的努力有了长足进步,除了制定《西部开发法》,还应根椐实际需要,制定一些推动西部大开发的单行法律、法规。如关于鼓励投资创业的法律,关于西部发展高新技术的法律,关于退耕还林、还草的法律等。(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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