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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是中国经济自信的体现 2001年3月12日 08:09 中新社北京三月十一日电(记者朱沿华)《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是中国第一部外商投资法,也是本次全国人大会议审议的唯一一项法律。来自香港企业界的代表对该法的修订大为欢迎,他们认为这体现了中国经济伴随着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日益充满自信。 香港厂商联合会名誉会长倪少杰代表在接受本社记者采访时说,原来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对外资企业的经营做出了多项限制,给外资企业造成了一定的困难。比如,该法原规定合营企业“需把生产经营计划呈报其主管部门备案”、“企业所需原材料、燃料、配套件等应尽先在中国购买”等,皆有悖于市场规律,制约了合营企业的竞争力。 香港中华总商会会长、亚洲金融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陈有庆代表在接受采访时表达了与倪少杰先生同样的看法。他认为,国家在加入WTO前,对外商在境内投资与经营的有关法制作出修订,对在内地投资设厂的港商来说,无疑是提供了一个绝好的机会,对港商参与西部大开发亦有着非常积极的促进作用。 同时,陈有庆代表表示,目前香港经济进入经济转型的关键时刻,内地是港商发展和企业升级的有利因素。如果国家能像修订外商投资企业法那样在对涉及服务业等领域减少部分限制的话,会对香港中小企业的发展将起到积极的作用。 (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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