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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法外故事多

2001年3月9日 14:39

  中新社北京三月九日电题:《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法外故事多

             中新社记者王晓晖

  今天提请九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审议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是中国的第一部外商投资法。

  这部本次大会审议的唯一一部法律制订于二十二年前。其间,有许多故事鲜为人知。

               

                   立法超前

  在中国还几乎没有中外合资企业时,就制订《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这说起来好像一个立法神话,但从政治斗争中醒悟过来、从经济崩溃边缘掉转身来的中国,就这样冒着“立法超前”的风险,决然地向世界宣示了它对外开放的决心。

  流放回京不久的彭真带领他的同事们在人民大会堂不熄的灯光里,创造了三个月制订七个法的奇迹:其它六部法律都是涉及中国政治生活的重要基本法律,这第七个就是《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对于当时的中国人来说,中外合资经营,是一个遥远而艰深的字眼。但当时的中国领导人高瞻远瞩,看到了中国的未来需要对外开放,需要外资进入,并使之成为百废待兴的中国具有更大经济发展的动力。

    

                  小平过问

  争论最大的问题当属是否限制外资的比例问题。

  当时许多发展中国家都规定了外资进入的上限,不能超过一定的比例。彭真还请来了荣毅仁、经叔平等人作咨询。据说,对外资不限比例就是荣毅仁先生提出的。

  面对争论,邓小平坦然表达了大国领导人的风范和胸襟:在我们的土地上,怕什么?!

  最后的结果是,中国不但没有规定上限,还规定了下限。一九七九年七月八日,中国第一部外商投资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开始施行。一九八二年,把允许外资进入写入宪法,这在社会主义国家中是第一个。

                   二度修改

  转眼二十二年过去,中国已有外商投资企业三十六万多个,实际使用外资金额三千五百多亿美元,多年来稳居发展中国家之首。

  为他们提供保障的法律也逐步健全。此前,《外资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修改完毕。之所以《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反在它们之后修改,是因为在制订之初,为保障法律的郑重和稳定,特别规定,只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才有权修改。而此次对该法的第三条修改就是取消这一条款。

  当初的郑重决定它增加了这一条款,今天的进一步开放决定删去这一条款,一增一删,用心良苦。

  对合营期限不作约定;无特殊情况,国家对合营企业不实行国有化和征收;合资企业董事长不必一定由中方担任——十一年前的第一次修改,争论已经不多。

  生产计划不必报备案,原料不必一定在中国购买——又一个十一年后的第二次修改,估计争论仍不会太多。

  两次改动都不及百字,但内涵深远:进一步对外开放,迎接WTO,顺应世界浩浩荡荡之潮流。(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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