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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资料:《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两次修改 2001年3月9日 11:50 中新社北京三月九日电 中国第一部外商投资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今天提请九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审议。 这部本次大会审议的唯一一部法律。它制订于二十二年前。当时,中国几乎没有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二十二年间,中国对外开放不断推进。《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也经历了两次修改。 一次是一九九O年,《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在实施了十一年后的七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上。 主要修改如下: 首先,是将原规定中合资企业双方都必须商定合营期限修改为按不同行业、不同情况作不同约定。有的行业可以约定,有的可以不约定,这样做有利于举办技术密集、投资额大、回收期长的合资企业。 其次,是参照《外资企业法》,增加规定:“国家对合营企业不实行国有化和征收;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对合营企业可以依照法律程序实行征收,并给予相应的补偿。” 此外,将原规定的合资企业董事会由中方担任,修改为“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合营各方协商确定或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其时,中国批准的外商投资企业数已达二万二千多个,实际使用外商投资金额达到一百七十五亿美元。 现在,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已达三十六万多个,中国实际使用外资金额已达三千五百多亿美元。为了适应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的形势和需要,适应中国加入世贸的进程,九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将对该法进行第二次修改。 主要修改内容如下: ——删去关于合资企业生产计划应报主管部门备案的条款; ——将原规定合资企业所需原材料等应尽先在中国购买,改为可在国内市场也可以在国外市场购买。 ——取消该法的修改必须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条款。 与之相配套的另外两个外商投资方面的法律《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已经修改完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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