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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代表建议刑法增加“非财物贿赂罪”

2001年3月9日 10:26

  中新网北京3月9日消息:一百余名人大代表就增加刑法罪名提出4份议案,建议刑法再增加4个新罪名:“非财物贿赂罪”、“精神欺骗罪”、“故意传播艾滋病罪”、“见危不救和见死不救罪”。

  翁维权等36名代表提出,近年来,以非财物行贿尤其是性贿赂越来越多,严重性不亚于财物贿赂。按我国的刑法不能给此类行为定罪,不利于反腐败工作,因此建议在刑法第八章“贪污贿赂罪”中增加“非财物贿赂罪”,进一步完善我国的反腐败立法。

  翁维权等36名代表还认为,像“法轮功”这样采取非法手段散布歪理邪说的行为应视为犯罪,因此建议刑法增加“精神欺骗罪”,以更好地打击此类犯罪。

  沈静珠等31名代表则提出,鉴于目前艾滋病的流行和蔓延状况,有必要对刑法第三百六十条进行修正,对明知患有艾滋病而故意以各种方式传播给他人的,可以以“故意传播艾滋病罪”给予一定的刑罚处罚。

  此外,见危不救和见死不救造成的社会影响相当恶劣,有些国家早已有此类立法。刘如琦等32位代表就此提出议案,建议在刑法中增加“见危不救和见死不救罪”,立法内容应包括犯罪行为的法律界定和惩治条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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