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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鹏细说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建设

2001年3月9日 10:24

  中新社北京三月九日电 中国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李鹏今天在九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上的作常委会工作报告时强调指出,我们要再接再厉,为在九届全国人大任期内初步形成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而继续努力。

  他说,中共十五大提出到二0一0年形成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要在本届任期内初步形成这个法律体系。

  李鹏指出,构成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基本标志是:

  第一,涵盖各个方面的法律部门(或法律门类)应当齐全。关于法律部门,法学界有不同的划分方法,全国人大常委会根据立法工作的实际需要,初步将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划分为七个法律部门,即宪法及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议与非诉讼程序法。

  第二,各个法律部门中基本的、主要的法律应当制定出来。

  第三,以法律为主干,相应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应当制定出来与之配套。

  李鹏说,构成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七个法律部门已经比较齐全,各个法律部门中基本的、主要的法律也大多已经制定出来。因此可以说,以宪法为核心的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框架已经基本形成。

  李鹏说,为了把监督工作做得更好,还需要制定操作性比较强的监督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已经把起草监督法列入今年的立法计划,将抓紧起草工作,适时提请常委会审议。

  在民法商法方面,要完成婚姻法的修改,制定物权法,力争在各项民事法律基本齐备的基础上,着手民法典的编纂工作。

  在行政法方面,要制定行政强制措施法、行政许可法、行政收费法,为制定统一的行政程序法创造条件。

  在经济法方面,要重点制定反垄断法、反倾销法,完善财政税收方面的法律。

  在社会法方面,要制定社会保险法,从法律上加快完善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障制度,维护社会的稳定。

  李鹏称,上述法律制定出来了,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就初步形成了。

  李鹏还指出,现在离初步形成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目标,还有一定的距离,全国人大常委会面临的立法任务仍很繁重,要继续把经济立法放在首位,进一步加快立法步伐。(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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