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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缔邪教“法轮功”:共青团中央通知规定共青团员不准修炼“法轮大法”

2001年3月2日 15:02

  新华社北京7月23日电共青团中央近日发出通知,规定共青团员不准修炼“法轮大法”。

  通知说,一段时间以来,“法轮功”组织在有些地方蔓延。团员青年中也有极少数人修炼“法轮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已认定“法轮大法研究会”及其操纵的“法轮功”组织为非法组织,决定予以取缔。公安部也就此发出通告。按照党中央《关于共产党员不准修炼“法轮大法”的通知》的要求,为保持共青团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增强团组织的凝聚力和战斗力,就共青团员不准修练“法轮大法”(法轮功)作出规定。

  通知指出,要充分认识“法轮功”组织的政治本质和严重危害,明确要求共青团员不准修炼“法轮大法”。共青团是党领导的先进青年的群众组织,是党的助手和后备军。共青团员必须自觉遵守《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坚定地信仰马克思主义,决不能信奉“法轮大法”。各级团组织要引导广大团员青年深刻认识“法轮功”的政治本质和严重危害,深刻认识修炼“法轮大法”是与团的性质和宗旨相背离的,是团的纪律所不允许的。每一个共青团员都要立场坚定,旗帜鲜明,把思想认识统一到中央精神上来。

  通知说,要针对“法轮功”问题在全团集中开展一次学习教育活动。各级团组织要从现在起,针对“法轮功”问题,在全体团员中集中开展一次学习教育活动。学习教育活动要以江泽民总书记的重要讲话和党中央关于“法轮功”问题的指示精神为指导,使广大团员普遍受到一次深刻的马克思主义唯物论和无神论的教育,增强政治敏锐性和政治鉴别力,坚定共产主义理想信念;使修炼“法轮大法”的团员脱离“法轮功”组织,从思想上与其划清界限,自觉回到党的正确立场上来;使基层团组织经受锻炼和考验,加强和改进团员的教育管理,增强团组织的凝聚力和战斗力。学习教育活动分为学习提高、教育转化和组织处理三个阶段,按照党中央的统一部署,在各级党委统一领导下进行。各级团组织要发挥党联系青年的桥梁纽带作用,团结广大青年积极分子,加强对青年的教育引导,把工作做到青年中每一个“法轮功”练习者身上,一帮到底,引导他们脱离“法轮功”组织,不参加“法轮功”组织的任何活动。各级少先队组织要在少先队员中开展学习科学、热爱科学、反对迷信的教育活动。

  通知要求严格掌握政策界限,耐心细致地做好团员中“法轮大法”修炼者的转化工作。团组织要通过开展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使绝大多数参与修炼“法轮大法”的团员提高觉悟,转变态度,同“法轮功”组织在思想上划清界限,在组织上脱离关系,自觉回到党的正确立场上来,并且主动揭露、批判李洪志及其“法轮大法”,积极配合党、团组织和有关部门认真做好周围群众特别是青年的工作。在学习教育活动中,要严格掌握政策界限。一般参与修炼“法轮大法”的团员,能主动脱离“法轮功”组织,并从思想上与其划清界限,不作为问题提出。参与“法轮功”的组织、宣传活动的一般骨干,能主动脱离“法轮功”组织,从思想上与其划清界限,并揭露“法轮功”问题的,不予追究。错误严重的重要骨干,应视情节给予团纪处分;有悔过或立功表现的,视情况可不予追究或从轻处理。经反复教育仍坚持不改的,团组织应劝其退团,劝而不退的,予以除名。对极少数有政治意图、存心作乱的幕后人物和策划者、组织者,要开除团籍。对那些一时思想不通,但已不参加“法轮功”组织的一切活动的团员,允许有一个认识转变过程,团组织要耐心做好思想教育工作。组织处理工作一般放在学习教育活动的后期进行。

  通知还要求各级团组织加强领导,切实负起政治责任。各级团组织的主要负责同志要以高度的政治敏锐性和政治责任感,切实承担起领导责任和政治责任。要认真研究问题,投入足够的精力,抓好这项工作。

  1999年7月23日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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