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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缔邪教“法轮功”:人事部监察部关于对国家公务员修炼“法轮大法”等问题的若干处理意见

2001年3月2日 14:43

  新华社北京10月15日电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发出通知,转发《人事部、监察部关于对国家公务员修炼“法轮大法”等问题的若干处理意见》,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认真贯彻执行。

  《人事部、监察部关于对国家公务员修炼“法轮大法”等问题的若干处理意见》要求,要严格掌握政策界限,通过教育帮助和行政处理,使其中的绝大多数人回到正确立场上来。对国家公务员修炼“法轮大法”等问题的处理,要坚持从严治政和“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把一般“法轮功”练习者同参与“法轮功”活动的骨干区别开来;把一般骨干同极少数有政治意图、存心作乱的幕后人物、策划者、组织者区别开来;把在“法轮功”问题上犯有错误,但确有悔过或立功表现的,同执迷不悟、拒不改正的区别开来;把党中央作出共产党员不准修炼“法轮大法”决定,民政部作出关于取缔“法轮大法”研究会及其操纵的“法轮功”组织的决定,公安部通告和人事部发出国家公务员不准修炼“法轮大法”的通知之前犯错误的,同在这之后再犯错误的区别开来。通过教育帮助,使绝大多数修炼过“法轮大法”的国家公务员得到解脱。对那些一时思想不通,但已不参加“法轮功”活动的国家公务员,允许他们有一个思想转变的过程。

  《处理意见》规定,属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不作为问题提出或不予以追究。一是只是为了健身强体而练习“法轮功”的国家公务员,只要对“法轮功”问题有了正确认识,并不再参加“法轮功”活动的,经所在单位研究后,由单位负责人宣布不作为问题提出;二是修炼过“法轮大法”,参加过“法轮功”非法聚集活动或其他有关群体性事件,以及在“法轮功”组织中起一般骨干作用的国家公务员,只要是从思想上同“法轮功”划清界线,组织上与“法轮功”脱离关系,已向单位说清楚,并揭露“法轮功”的问题、不再参加“法轮功”活动的,予以解脱。

  《处理意见》还明确规定,属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依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及有关规定作出严肃处理。一是对于参加过“法轮功”非法聚集活动或其他有关群体性事件,以及在“法轮功”组织中起一般骨干作用的国家公务员,在党中央作出共产党员不准修炼“法轮大法”决定,以及有关部门作出有关决定、发出有关通告和通知之后,经反复教育仍坚持不改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二是对于造成恶劣影响的“法轮功”非法聚集活动或其他有关群体性事件的重要骨干中的国家公务员,经反复教育仍坚持不改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处分;三是对于有政治意图,策划、组织“法轮功”非法聚集活动,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的国家公务员,给予开除处分。

  《处理意见》强调,行政处理要慎重稳妥,宽严适度,严格按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及有关规定的程序进行。对修炼“法轮大法”的国家公务员进行行政处理时,不能单纯看其在“法轮功”组织中担任过何种职务,而主要应当看其在“法轮功”组织中起到的实际作用及认错改过的态度。除极少数有政治意图、存心作乱的幕后人物、策划者、组织者必须从严处理外,一般不给予开除的处分。对认错态度好、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分,情节较轻的,也可以免于处分;对认错态度不好、坚持错误、影响恶劣的,要从重或者加重处分。对不适合现岗位工作的,可进行必要的调整。对在7月22日后,经过多次教育仍坚持不改,违反公安部通告,继续从事煽动、串联、策划、操纵、组织及参与非法聚集等活动的,要加重处理。经多次教育,仍到北京非法聚集的,也应加重处理。

  国务院办公厅《通知》指出,对国有企业中的“法轮功”练习者的行政处理可参照《处理意见》执行。

  1999年10月15日新华通讯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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