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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缔邪教“法轮功”:通讯:正义的审判 邪恶的覆灭 2001年3月2日 14:43 新华社北京12月27日电:新华社记者 牛爱民 王雷鸣 1999年12月26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法庭,国徽高悬,肃然威严。“法轮功”邪教组织骨干分子李昌、王治文、纪烈武、姚洁被押上审判台,接受正义的审判。 曾积极追随李洪志建立“法轮功”邪教组织的4名被告人,在神圣、无情的法律面前,低头忏悔危害社会、危害人民的罪恶。法庭上,随着一件件罪证的展示、一桩桩事实的揭露,“法轮功”邪教组织欺世盗名、作恶多端的丑恶嘴脸和险恶用心再一次暴露在光天化日之下。 险恶的企图危害深重 李洪志在吉林省长春市编造出所谓的“法轮功”后,于1992年流窜到北京,以“传功”、“讲法”为名,到处网罗门徒,筹划组建“法轮功”邪教组织。1993年8月,伙同李昌、王治文、于长新(另案处理)等人,成立了“法轮功研究会”。1996年改名为“法轮大法研究会”。通过伪造身世、吹捧“功力”的方法神化首要分子李洪志。为蒙骗他人,发展和控制成员,李昌和于长新等人在李洪志的指使下,先后炮制了《中国法轮功章程》、《对法轮大法辅导站的要求》等邪教教规。 1995年李洪志出境后,李昌成为“法轮功”邪教组织在境内的负责人,纪烈武、姚洁为联络员。李洪志继续通过电话或潜回境内直接部署等方法,指挥、控制“法轮功”组织的非法活动。李昌、王治文、纪烈武、姚洁按照李洪志的旨意,以“法轮大法研究会”的名义发布通知、公告,并通过国际互联网传递李洪志的各种“指令”。他们先后在全国各地设立“法轮功”“辅导总站”39个,“辅导站”1900余个,“练功点”2.8万余个。 近年来,广大群众和一部分科学家先后通过新闻媒体对“法轮功”的迷信邪说进行了批驳。这使李洪志及李昌等人极为不满,特别是他们非法获知有关部门调查其“法轮功”邪教组织的国家机密情况后,更为着急。为此,密谋策划,煽风点火,先后在北京、济南、重庆、沈阳、天津等地组织、指挥“法轮功”练习者,非法聚众围攻国家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据法庭认定的事实,仅每次300人以上的聚众围攻就达78次。 1998年5月25日,北京电视台播出批评“法轮功”的报道后,李昌、王治文、纪烈武、姚洁遂召集北京“法轮功”辅导站负责人多次密谋,策划围攻北京电视台。在李洪志的授意和李昌等人的直接组织下,从5月27日至6月1日,上千名被蒙骗的“法轮功”练习者,连续6天围攻北京电视台,严重妨害了新闻单位的正常工作秩序。 1999年4月下旬,天津师大教育学院主办的《青少年科技博览》,刊登了中国科学院院士何祚庥撰写的《我不赞成青少年练气功》一文,王治文等人得知后,借此又一次挑起事端,鼓动数千名不明真相的“法轮功”练习者到天津师大教育学院非法静坐示威。 为借机扩大事态,危害社会稳定,李洪志专程从境外潜回北京。4月23日,李昌、王治文、纪烈武等,分别与李洪志在北京市崇文区法华寺小区李洪志的住所密谋,策划煽动“法轮功”练习者在北京中南海周围搞大规模的非法聚集示威活动。李洪志称“人去的越多越好”。李昌说,“这件事由我来办。” 4月23日和24日,李昌、王治文、纪烈武、姚洁等人按照李洪志的“指令”,频繁密谋策划,组织煽动北京及河北、天津、辽宁等外省市的“法轮功”练习者25日到中南海周围聚众示威,并进行了组织分工:由李昌、纪烈武负责全面指挥;在姚洁家设立“联络站”;指定专人将现场情况通过国际互联网发布;纪烈武负责用电话向远在香港的李洪志汇报情况并接受“指令”;王治文负责通知沈阳、廊坊、张家口、石家庄等地“法轮功”组织的负责人,要求组织当地“法轮功”练习者25日晨到指定地点聚集。 在李昌等人的组织、指挥下,自4月25日凌晨4时起,各地不明真相的“法轮功”练习者陆续在中南海周围非法聚集、静坐示威。李昌、王治文等人还以“法轮功”组织代表的身份,向国家有关部门提出无理要求。这次非法聚集一直持续到当晚23时许,人数最多时达1万余人,严重扰乱了国家机关和广大群众的正常工作、生活秩序,破坏了交通、治安秩序,危害了社会安定,在国内外造成了极其恶劣的政治影响。 “4-25”非法聚集事件后,出于险恶的政治目的,李洪志及“法轮功”邪教组织,有预谋、有计划地安排后备力量,部署建立第二、第三梯队,妄图与党和政府长期对抗。 按照李洪志的“指令”和李昌等人的部署,北京、吉林、辽宁、四川、河北等地的“法轮功”“辅导站”,先后安排了“第二梯队”的后备人员。在民政部、公安部作出取缔“法轮功”组织、禁止“法轮功”组织活动的决定后,各地的“法轮功”组织仍多次有组织地到国家机关非法示威,干扰和破坏国家机关的正常工作秩序和社会秩序。 为了对抗政府,李洪志及李昌、王治文、纪烈武、姚洁等人采用各种手法,刺探和非法获取国家秘密。今年7月20日,公安机关在依法搜查中,从李昌家中查出其非法获取的国家绝密、机密、秘密级文件11份;从王治文家中查出的国家绝密、机密、秘密级文件、资料达20份;从纪烈武、姚洁家中也查出载有国家绝密、机密等级的文件。李昌等人按李洪志的指示,将有些文件内容编入“法轮功”简报或向政府示威的联名信中,在社会上广为散发,蛊惑人心。 至此,“法轮功”邪教组织及其操纵者罪恶的政治企图和危害社会的本质昭然若揭。 贪婪地敛财蒙人害命 随着法庭调查的深入,“法轮功”邪教组织用以装扮的蒙骗人的“真、善、忍”,“不动钱”等美好的面纱一层层被揭开;它的操纵者利用“法轮功”邪教组织“传功”、“讲法”,非法出版、发行宣传邪教内容的出版物贪婪地敛财,大肆散布迷信邪说蒙骗人、坑害人的本质逐渐暴露。 李洪志为了发展邪教组织、控制成员,扩大“法轮功”的影响,编造自己的“学法”经历,散布“科学无用”、“世界末日”和“业力说”等迷信邪说。李昌、王治文、纪烈武、姚洁等人先后追随李洪志,在全国各地通过办“培训班”、非法出版和发行李洪志“传功”、“讲法”书籍、刊物、录音录像磁带、光盘等,广泛传播迷信邪说,毒害人们的心灵。法庭查明,他们仅以“法轮大法研究会”的名义,向全国“法轮功”组织发行的“法轮功”书籍就达1108万册,音像制品531万盘(盒),图片等129万张(幅),“法轮功”标识徽章23万枚。 国家有关部门发现《转法轮》等“法轮功”书籍宣扬封建迷信及伪科学后,于1996年7月24日依法明令查禁收缴。为了规避法律、逃避稽查,李洪志授意,“法轮大法研究会”决定,由李洪志、于长新授权委托武汉深深集团董事长王汉生和“法轮功”武汉“辅导总站”站长徐祥兰、山东青年科技文化服务中心总经理许金良等人,以企业经营形式继续大量非法制作、销售“法轮功”书籍和音像制品。 在法庭调查中人们看到,李洪志及其“法轮功”邪教组织,通过所谓“传功”、“讲法”和非法出书、经销“法轮功”出版物等手段,在迷惑、控制练习者的同时,大肆聚敛钱财。据统计,“法轮大法研究会”李昌等人直接参与编辑、发行、经销的各种“法轮功”出版物及相关物品,总价值达1.35亿元人民币,获利额4229万余元。由王治文等人直接组织的李洪志“讲法”的56期“培训班”,共计收费284万余元人民币。 李洪志利用人们希望祛病健身的心理,宣称“相信练功能练好,把药停了,不去管,不去治就有人给你治了”,“造成有病和所有不幸的原因是前世的回报”等迷信邪说,蛊惑人心,并编造“世界末日”等恐怖说教,导致练习者产生迷信恐慌心理,有病不医治不吃药,等待“圆满”成神上天堂。 李昌、王治文、纪烈武、姚洁等人追随李洪志,分别伙同其在16个省、直辖市举办“培训班”“讲法”、“传功”,先后在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建立“辅导站”、“练功点”,编辑、出版宣扬邪教的出版物向全国发行,宣扬李洪志的迷信邪说和恐怖言论,毒害人心、蒙骗世人,并采用弄虚作假等手段,编造练“法轮功”能治病的谎言和所谓的“调查报告”,诱人受骗上当。截至1999年8月底,在全国各地已导致1400多名“法轮功”练习者或因练功走火入魔自残、自杀身亡,或因贻误医疗时间病情恶化而死。 法庭上出示了一件件骇人听闻、怵目惊心的证据:黑龙江省的“法轮功”练习者辛凤琴,于1998年10月患口腔溃疡,因练习“法轮功”,相信李洪志的“练功不能吃药”的邪说,坚持不治疗、不吃药,因延误治疗,于同年12月21日致感染性休克死亡。 吉林省“法轮功”练习者李友林,被李洪志编造的身世误导,把李洪志当作神,每天给李洪志烧香,1999年5月22日自称“给师父(李洪志)过生日”,在李洪志的画像前自缢身亡。 河北省的“法轮功”练习者马建民,对李洪志“安装法轮”的说教信以为真,认为“肚里好像有一个法轮在转”,剖腹寻找“法轮”自残致死。 山东省“法轮功”练习者高文会说:“地球将要毁灭,师父(李洪志)说我已功力圆满,要我升天。”遂于1999年6月28日服农药自杀身亡。 江苏省的“法轮功”练习者张玉琴,痴迷于“法轮功”,病痛难忍,不求医不服药,为提高“层次”,用刀片割断颈动脉自杀而死。 河北省“法轮功”练习者曹玉珍,盲目轻信李洪志的迷信邪说,留下“李洪志不叫我活了,叫我死在东明桥沟里”的遗书,到住家附近的东明渠投水自尽。 正义的审判罪有应得 “法轮功”邪教组织的反科学、反人类、反政府的本质以及李洪志利用“法轮功”邪教组织从事的种种违法犯罪行径,令人怵目惊心而又发人深省。李昌等人追随、伙同李洪志并成立“法轮功”邪教组织,危害社会,蔑视和对抗法律,最终受到法律的制裁,完全是咎由自取,罪有应得。 法庭审理认为,李昌、王治文、纪烈武、姚洁等人与李洪志一起无视国家法律,冒用气功名义建立的“法轮大法研究会”及其各地“法轮功”辅导机构,神化首要分子李洪志,利用制造散布迷信邪说等手段蛊惑、蒙骗他人,发展控制成员,是地地道道的严重危害社会的邪教组织。李昌、王治文、纪烈武、姚洁等人,积极追随李洪志,组织、利用邪教组织实施的一系列犯罪行为,已经构成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组织、利用邪教组织致人死亡罪,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且情节特别严重,其中李昌、王治文、纪烈武系主犯,姚洁系从犯,均应依法惩处。鉴于李昌和姚洁在被羁押后,如实地交待了策划、组织聚众围攻党政机关及新闻单位的事实,对其在参与策划、组织和指挥过程中所发挥的作用供认不讳,并对李洪志及其“法轮功”邪教组织的本质进行了揭露,有一定的悔改表现,对李昌依法酌予从轻处罚;对姚洁依法减轻处罚。 李昌、王治文、纪烈武、姚洁所犯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情节严重,依法应分别予以惩处。鉴于姚洁能真诚悔罪,依法酌予从轻处罚。 在法庭上,李昌、王治文、纪烈武、姚洁及他们的辩护人分别发表了充分的辩护意见。法院依照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有关条款的规定,当庭作出判决:以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组织、利用邪教组织致人死亡罪,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三罪并罚,判处李昌有期徒刑18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判处王治文有期徒刑16年,剥夺政治权利4年;判处纪烈武有期徒刑12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判处姚洁有期徒刑7年,剥夺政治权利1年。 听了法庭的审理情况和判决结果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王作富认为,司法机关对“法轮功”邪教组织骨干李昌等4人的判决,严肃、慎重,程序公正,量刑适当,遵循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体现了严格依法办事的精神。 旁听了公开审理和宣判的各界群众表示,依法惩处“法轮功”邪教组织骨干,是贯彻“有法必依、违法必究”的法治精神的体现,不仅澄清了思想政治领域的一些严重错误认识,而且依法打击了邪教组织,维护了社会稳定,维护了社会主义法律的尊严。 社会各界群众看了审判李昌等“法轮功”邪教组织骨干的报道后,纷纷表示,依法审判李昌等人是我们与“法轮功”邪教组织斗争取得的又一个重大胜利,对“法轮功”练习者是一次深刻的教育。坚信在党的政策和法律的感召下,各地一些尚未觉醒的“法轮功”练习者会认清危害,迷途知返,重新回到家庭和社会中,开始充满亲情、充满温暖的幸福生活。 1999年12月27日新华通讯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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