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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缔邪教“法轮功”:周振想谈“法轮功”邪教性质及刑法适用问题

2001年3月2日 14:34

  新华社北京11月4日题: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实施犯罪活动必须受到法律的严惩--刑法学家周振想教授谈“法轮功”组织的邪教性质及刑法适用问题

  针对“法轮功”组织不断组织受蒙骗的群众进行非法活动,向党和政府施加压力,干扰党政机关和有关单位的正常工作,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记者近日走访了刑法学家、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副院长周振想教授。

  周振想教授就邪教组织的社会危害性、“法轮功”组织的邪教性质及其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和刑法适用问题发表了意见。他认为,大量的事实证明,“法轮功”完全具备了邪教组织的特征;依法取缔“法轮功”这一邪教组织,严厉惩处其实施的各种违法犯罪活动,有充分的法律依据。

  周振想说,本世纪六七十年代以来,世界各地的邪教组织不断出现,尤其是进入九十年代以后,邪教组织呈不断蔓延之势,并且制造了一系列耸人听闻的事件。例如:创建于1984年的日本“奥姆真理教”,于1995年3月20日制造了在东京地铁里放置沙林毒气,致12人死亡、5500人受伤的事件;创建于1975年的美国“天堂之门”,1997年3月26日在加利福尼亚圣迭戈郊区的一所住宅里,制造了39人集体自杀的惨剧。此外,俄罗斯和乌克兰的“最后的圣约书神庙”,法国和比利时的“太阳圣殿教”等邪教,活动都很猖獗,严重破坏了社会的稳定和发展。因此,世界各地要求打击取缔邪教组织的呼声日益高涨。

  长期以来,邪教组织在我国没有藏身之地。然而近年来,个别非法组织越来越表现出了浓厚的邪教组织色彩,有的甚至已形成了典型的邪教组织,“法轮功”即是突出的一例。所谓邪教组织,是指冒用宗教、气功或者其他名义建立、神化首要分子,利用制造、散布迷信邪说等手段蛊惑、蒙骗他人,发展、控制成员,危害社会的非法组织。其特征表现为:教主崇拜,精神控制,编造邪说,敛取钱财,秘密结社,危害社会等。事实证明,“法轮功”组织完全具备了这些特征。李洪志自吹比老子、释迦牟尼、耶稣还高,要求人们信奉他这个万能的教主;他对“法轮功”练习者实施的是一引诱、二洗脑、三恐吓的精神控制法;编造了“世界末日论”、“地球爆炸论”等一套歪理邪说;通过“法轮功”组织进行书籍、画像、音像制品、徽章、练功服、练功垫等“法轮功”系列产品的非法生产和销售,攫取信徒大量钱财;“法轮功”组织严密,在全国建立许多总站、辅导站和练功点,曾一度控制了210余万名练习者;自1996年8月李洪志指挥“法轮功”组织围攻光明日报社以来,聚集300人以上的非法示威事件就达78起;今年4月25日围攻中南海事件,更明显地暴露出其与党和国家、政府对抗的野心。

  周振想认为,对于“法轮功”这样的邪教组织决不能姑息,应当坚决予以取缔;对组织、利用邪教组织实施的各种犯罪活动,必须依法严厉惩处。关于取缔邪教组织,我国历来是有法可依的。任何邪教组织都是非法组织,根据民政部关于社团管理的行政法规,非法组织都在必然取缔之列。前不久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取缔邪教组织、防范和惩治邪教活动的决定》,为取缔“法轮功”之类的邪教组织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武器。

  他说,关于惩处组织、利用邪教组织实施的各种犯罪活动,我国刑法第300条已有明确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又于10月30日发布了《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于“法轮功”及其骨干分子组织、利用“法轮功”这一邪教组织实施的各种犯罪活动,应该按照这些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分别不同情况予以定罪处罚。

  周振想还提出,在严格依法处理“法轮功”邪教组织的过程中,应本着惩罚和教育相结合的法律原则,对构成犯罪的组织者、策划者、指挥者等骨干分子,必须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除恶务尽;对于受蒙骗者,采取教育、挽救、团结的方针,早日使他们认清“法轮功”邪教组织的真实面目,尽快从中解脱出来,以维护社会安定。

  1999年11月5日新华通讯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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