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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界人士评“法轮功”:邪教“法轮功”侵犯了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 2001年3月2日 13:45 全国政协常委、中国佛教协会副会长 圣辉 近几年来,“法轮功”这个由李洪志盗用宗教和科学的专用名词和术语拼凑的歪理邪说,所聚集起来的带有邪教性质的非法组织,不但迷惑和毒害了人民群众,而且破坏和侵犯了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 而“法轮功”这个非法组织的歪理邪说中最使人民群众上当受骗的东西,就是李洪志所鼓吹的“真、善、忍”。 本来世界上最美好的东西就是“真、善、美”。而李洪志利用人民群众对真善美的向往,将这个世界上最好的东西改动一个名词占为己有,当作他的伪装,使很多善良的人民群众受了他的欺骗,还不知其所害。所以要彻底揭露李洪志的骗术,首先就要剥下他“真、善、忍”的伪装。 从李洪志的所作所为来看不难发现他所一再标榜的“真、善、忍”这一套全是假的东西。他本是一个有着平常人经历的普通人,却硬要伪造由四岁得到老道的真传,八岁由高僧指点的传奇经历,再到改动自己的出生年月日,以冒称释迦牟尼转世。然后盗用佛教、道教和基督教等宗教的教义和名词以及科学术语,在加以歪曲利用的同时,一边把自己打扮得比老子、释迦牟尼还要高明,比科学还要科学;一边极力攻击诽谤宗教,说信这些宗教没用,解决不了问题,尤为恶劣的是还鼓动一些佛教信徒烧经书、烧菩萨,极力宣扬“地球爆炸”的所谓“末世论”来恐吓人民群众,威逼人民群众,只有信他李洪志,信“法轮大法”,这个世界才能得救。以极力贬低宗教,反对宗教来达到自己不可告人的目的,满足自己成为这个世界上“独一无二”的精神领袖的野心。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这是我国宪法对有关宗教信仰自由的系统、原则的专条规定,是我国对待和处理宗教问题的根本行为准则和基本依据,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而“法轮功”无视宪法的尊严,制造矛盾,到处招摇撞骗,弄虚作假,破坏和侵犯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权利,哪有半点“真”? “法轮功”这个非法组织,一再愚弄群众,胡说什么“生病是消业”,使很多人有病不去治,害死人命,甚至一些地方遭了灾。其非法组织中的一些人员良知尚存,要求给灾区群众捐款时,他却说什么修炼人不管凡人的事,制止其义举,能算“善”吗? “法轮功”这个非法组织,自己可以随意歪曲和贬低宗教的教义,否定科学的作用,而凡是有人只要稍许对“法轮功”有不同看法,提出批评时,马上就聚众闹事,围攻报社、电视台,置国家安定团结的局面而不顾。特别是在美帝国主义推行“强权政治”,轰炸我驻南使馆,欺负中国人民的时候,我国改革处于攻坚阶段,发展处于关键时刻,却聚众到北京中南海去围攻党和国家的领导机关,这能称为“忍”吗? 说穿了“法轮功”的所谓“真、善、忍”完全是李洪志用来蒙骗人民群众的大骗术和伪装,所以他要用骗术和伪装来打扮自己,就是为了要实现他做“救世主”的野心,其实质就是要达到反科学、反宗教、反人民、反社会、反政府的目的。 因此近几年来,全国宗教界,特别是佛教界对于李洪志歪理邪说聚会兴起来的这个非法组织的所作所为,认定为是邪教的行径,倍感气愤,倍加警觉。觉得让其发展下去将国无宁日,教无清净,民无安生。所以我们德高望重的赵朴初会长早就多次指示:佛教协会召开座谈会,讨论“法轮功”对社会的危害性,在佛教界的刊物予以揭露和抨击。同时各地佛教界,多年来一直通过正常的渠道向各级政府反映情况,要求政府对其依法处理,维护国家的稳定和宗教界的合法权益。 7月22日,党和政府顺应民心,宣布了关于处理和解决“法轮功”问题的重大决定,实在是非常及时,实在是非常必要,实在是大快人心,这对于捍卫中国共产党领导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伟大事业,维护法律的尊严和发展我国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保护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权利,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我们佛教界坚决拥护党和政府取缔非法组织“法轮功”,将义无返顾地积极协助党和政府彻底肃清“法轮功”的流毒和影响,为维护国家和社会的安定团结做出应有的贡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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