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邪教问题研究:依法处置邪教是国际上的通行作法 2001年3月2日 11:44 郑园园等 现在,非法组织“法轮功”的邪恶本质昭然若揭。从“法轮功”的种种恶行,善良的人们自然联想到了国外形形色色的邪教组织。为帮助读者更多地了解国外邪教问题,本报记者日前采访了有关专家、学者。 中国社会科学院世界宗教研究所研究员、宗教原理研究室主任何光沪说,邪教组织的一个重要特征是它的反社会性。国外违反当地法律的邪教组织制造的爆炸事件的确引人关注。由于他们常常制造恶性突发事件,往往产生轰动性新闻效应。 北京大学哲学系、宗教学系教授赵敦华认为,在现代,邪教是伴随着现代化的进程所产生的与现代社会不相协调的一种现象。在现代社会中,必然有一部分人不能适应现代社会激烈竞争的机制,不能忍受紧张的生活,这就产生了“边缘人群”。这种人在事业上可以是比较成功的,但其精神世界不能适应现代社会的竞争,不能认同和容忍现代社会的价值观,感到自己被社会抛弃,他们要寻找一种新的价值观和生活方式。因此,邪教所宣扬的“新世界”及各种反主流社会的价值观,很容易得到他们的认同。激烈的竞争带来的空虚感是促使一部分人加入邪教的重要因素。此外,邪教利用了人们对科学和信仰分离的不满足心理,试图将宗教与科学结合起来。因此,邪教往往披着科学外衣,给人以科学的假象,即伪科学。它宣扬精神意念能够改变外部世界,宣扬自己具有科学所不拥有的能力,即超科学能力,使用催眠术、巫术等手段进行心理暗示,将它的思想灌输到教徒的潜意识中去,达到从思想上统治和支配教徒的目的。 中国社会科学院世界宗教研究所研究员戴康生指出,邪与不邪的判断标准是看它是否违法。例如有的邪教利用神的名义搞淫乱活动,这既违反公德,也有悖人性。有的偷税漏税、囤积武器;有的组织集体自杀、施毒杀人等等。宗教是信仰问题,但如果犯法,就依据法律进行定罪。违反法律的极端教派一般具有这样一些特征:多数都搞教主崇拜,教主是“神”,对教徒有绝对权威,甚至有生杀予夺大权;宣扬末世论,以此作为恐吓和吸引众人的办法;思想控制很严,使人失去辨别是非的能力,走火入魔;对社会不满,与主流社会格格不入;组织严密,等级制度森严,而且往往是秘密的。 赵敦华进一步分析说,从整体上说,国外邪教有如下几个特点:一、邪教的教义是将各种宗教的教义进行简单的拼凑,自称包容百家之精华,宣扬万宗归一,往往以最高宗教自居;二、宣扬“世界末日”。邪教的“末日论”给人一种现实感,它甚至敢于确切地说出何年何月何日世界末日的到来;三、反社会性。邪教具有反主流社会的宗教价值观:首先是其组织自成体系,在主流社会之外组成一个小社会。不少邪教拥有自己的法令及执法体系,有自己的税收、分配制度和特殊的价值体系;其次是封闭性。信徒一旦加入邪教组织,就将丧失思想自由、甚至人身自由、婚姻自由,个人财产和与外界的接触也受到控制,成为孤立于主流社会之外的封闭的小社会。邪教正是依靠这种组织力量与主流社会进行对抗;四、教主的神化。教主往往宣扬自己是某某神,诸如耶稣或释迦牟尼的转世或化身。教主宣扬自己具有超自然能力,包括治病的奇异功能等;五、有时会向主流社会公开挑战,危害社会的安全和稳定,有很大的危险性;六、有的成员文化水平比较高,有着较好的职业等。 何光沪、戴康生和中国社会科学院世界宗教研究所副研究员高师宁强调说,在现代社会,处理邪教问题只有一个标准,就是以法律作标准。应该以社会历史进程为大背景,辩证地而不是孤立地、动态地而不是静止地看待这一问题,全方位地进行深入研究,揭示其全貌。在思想认识方面,要认识到社会的复杂性及人的认识能力的局限性,重视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和人文科学的教育,重视人的全面发展,提高人们对问题的思考能力。在社会行动方面,应该有一套公正而又严格执行的法律来处理这一类问题。出现违法事件后,政府就要依法处置。 赵敦华说,许多国家的政府在抓住邪教犯罪的证据以后,会毫不留情地将其依法取缔。如能及早掌握邪教的犯罪证明,在邪教还未来得及危害社会时,就对其进行依法取缔,就能够起到防范作用。比如印度人奥修(本名为拉杰尼西)几十年前在美国成立了国际公社,后被警探发现私设武器库并制造毒品,随即被驱逐出美国。又如,另一美国邪教组织大卫派因被发现私造军火,而于90年代被美国火器与烟酒管制局出面取缔。日本的奥姆真理教也是在杀人和投毒以后被解散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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