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邪教问题研究:国外处置邪教若干做法 2001年3月2日 11:42 张伟达 赵磊 邪教的危害性业已引起各国政府的高度警觉和广泛关注,并普遍采取了防范措施。但所采取的控制方法却不尽一致。 一 一些宗教多元化的国家,把政教分离原则解释为政府对各种各样宗教的容忍,宗教组织与政府直接发生关系的时节处在两头,一是开头,就是宗教组织成立时要向政府注册,取得法人地位;二是结尾,就是如果宗教组织违犯了法律,组织要被取缔,头目要遭审判的时候。至于平时,没有什么行政监督和管理,邪教的离轨行为虽然潜滋暗长,但政府无从了解,知道了也不加干预。只是有人告发它违法之后,并掌握了确凿证据才采用法律手段处理。其结果往往导致这些宗教组织走向极端。美国就是这样。美国是世界上新兴宗教最多的国家,是新兴宗教影响最大的国家,也是发生了人民圣殿教900余名教徒集体自杀、大卫教派86人葬身火海等因信徒狂热的信仰丧失理智所造成宗教恶性案最严重的国家。 二 与美国相比,有些国家和地区的新兴宗教势力比较薄弱,或新兴宗教较多,但很少引发宗教恶性案件。原因有以下几点: 1、政府对新兴宗教采取严加管束的政策。例如新加坡议会通过了《维护宗教和谐法案》。在前几年还关闭统一教会在该国的活动机构。实际上政府采取的作法是“破”,即不允许可能对社会造成危害的宗教出现。 2、传统文化(核心是宗教)的巨大影响力所致。主要是中东、南亚的各个伊斯兰教为主的国家。在这些地方,即使是非多数派的其他世界性传统宗教,甚至伊斯兰教少数派都难以找到生存空间,更何况容易引起争议的新兴宗教。实际上政府采取的作法是“立”,即允许和保护有悠久的优秀文化传统的宗教,让它们发挥作用,去满足社会上有宗教需求的群众,从而抑制了新兴宗教。 3、政府利用舆论工具揭露邪教组织的反社会、反常规的真相。对那些很会利用法律的空子,做一些虽然不合情理,但又不算违法的事情,而且信徒往往是“当事者迷,旁观者清”,不以为非反以为是,政府和法律也拿它们无可奈何的邪教组,如统一教会的“原理运动”,日本《朝日新闻》、《东京新闻》等大出来揭露其危害。 三 对邪教的认定,目前在社会学和宗教学领域,在各个国家之间,还没有一个统一的、确定的标准和范围。但人们普遍认为,邪教就其神学内容及活动具有反社会性、反理性、反文化性,有悖于“公序良俗”,违背道德,蛊惑人心,残害人民,破坏社会正常生活与秩序,为法律所不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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