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邪教问题研究:明清民间宗教的基本特点及政府的处置措施

2001年3月2日 11:41

  董霄汉 周怡文

  明清时期中国封建社会由没落走向衰亡,经济、政治、文化、思想等各个领域都经历着急剧的转折。明中叶开始,政治极度腐败,劳动群众贫困不堪,社会动荡不安,加之正统宗教的陈规陋习,繁文缛节、糜费腐化等,很难符合广大群众的信仰心理,走向衰落。在这种历史条件下,民间宗教不断兴起。罗教、黄天教、长生教、闻香教、红阳教、三一教等数十种教门相继在华北、江南一带产生。进入清代则有更大发展,以罗教、大乘教、八卦教、混元教、老官斋教、青莲教等尤为突出。下面主要介绍这些民间宗教的共同特征和明清统治者采取的处置措施。

  一、明清民间宗教的基本特点

  1、教义具有杂糅性。各民间宗教都有自己的“宝卷”,所谓“每立一会,必刻一经”。经卷中既充斥儒、释、道正统宗教的内容,又包含了隋唐、宋元各类教门流传下来的教义,甚至气功、练丹等中医疗养法,乃至各类迷信内容,光怪陆离。这种杂糅性,使得民间宗教具有更加广泛的适应性,能获得更多方面的支持和拥戴。

  2、与正统宗教相左,寻求“此岸世界”现世人生的解救。教义认为,居云城(天堂)的至尊之神无生老母创造出人类,但人类受了魔鬼的迷惑,她派燃灯佛、释迦佛、弥勒佛依次降临人世,把人渡回云城。前两佛仅各渡回少数人,她就将渡剩余人的任务交弥勒佛,并将云城降到人间。弥勒佛化为人身,开创一个教派,普渡众生,将人间变成极乐世界。尽管理论简单怪诞,但确为生活在社会底层的劳苦大众指出了一条争取解救之路——只要信教主(有的自称弥勒佛),信仰弥勒佛,就可以挣脱压迫,进入人间乐园。

  3、多以“传教敛钱”为目的。明清时期,由于社会经济状况的恶化,流民大量出现,在民间形成了一种靠“传教敛钱”为生涯的社会职业。如闻香教主王森原是个穷皮匠,创教后,“其徒见者,俱称朝贡,各积香钱,络绎解送。”王氏家族用这些钱“置买庄田”,或“盛停别处,以待它用。”八卦教教首刘省过“有地数十顷”,“田庄数处”,家中藏银万余两。

  4、以慷慨好施为手段或以许愿招揽信徒。民间宗教首领又多“轻财好施”,如清水教首领王伦受惠许多人,多愿以死相报。八卦教领袖林清“慷慨好施与”,“乡村仰食者万余家”。嘉庆元年川陕白莲教大起义前,教徒们各出银两给教首,教首“就在簿内开入名字,日后事成,查对纳钱多少,分别封官”。天理教提出“凡输百钱者,得地一顷,”并称每交一文钱,将来可得地一亩”。这些打动了无地、缺少土地的农民的心,在一定程度上将农民发动起来了。

  5、以修炼“内丹”为宗旨。鼓吹可用十步修行及包括坐功运气等法术救渡众生,解决生老病死苦等人生关心与惧怕的问题,宣称修练可不入地狱,直上天宫,相伴无生老母,永享幸福和安乐。

  6、神权和族权的结合异常牢固,使教主和家族在精神上控制教徒。为各种教义和偶像崇拜的神圣光环所笼罩的教主,为防止财产和权力的转移,实行的以血缘为纽带的世袭制。如罗教的罗家、黄天教的李家、老官斋教的姚家、八卦教的刘家、王家等,大都家族统治教门五至十代,长达一、二百年,二、三百年不等。创始人及其家族具有至高无上的宗教权威,在精神上控制着信徒,有的还掌握的生杀予夺之权。

  7、有着严格的等级制度和特权阶层,使民间宗教成为农民为主体的、多阶层构成的社会组织。每一种教职都代表着一定权限和实实在在的现世利益。等级制度在教徒的经济地位的分化中逐渐形成,敛钱非但不能解决社会贫困问题,反而培植了一批富豪和特权者。

  8、上层宗教领袖多有“称王登基”的野心和权力欲。表现为,一种是投靠现政权,一种则表现为政治野心。如,明清时期,罗教虽一再遭禁止,但该教渴望成为合法宗教的幻想始终未破灭。红阳教初创立时,创教人高阳就以魏忠贤宦官集团为靠山,尊魏为佛祖。当企图获取世俗权力的幻想破灭后,明显地表现出号称王的登基野心。如在八卦教中流传着“平胡不出周刘户,进在戊辰己巳年”,“也学太公渭水事,一钓周朝八百秋。”清茶门教宣称“清朝已尽,四正文佛落在王门(教主姓王)”。

  总之,这些民间宗教多以渡人救世为口号,以敛钱称王为目的,以修炼功法和教主崇拜为手段笼络群众,当社会危机到来,造成底层群众的生活急剧恶化,走投无路时,少数教派就成为农民积蓄力量,酝酿起义的组织形式。

  二、明、清政府的处置措施及后果

  1、政府立法明令,严禁各教民间宗教活动,使之转入地下,成为民间秘密宗教。

  本是白莲教徒的朱元璋建立明朝后,出于统治的需要,即下诏禁止白莲教等民间宗教。制定《大明律·礼律》,专设一条“禁止师巫邪术”,宣称“……妄称弥勒佛……等会,一应左道乱正之术”,如有隐藏图像,烧香集众,夜聚晓散,佯修善事,煽惑人民暴乱者,为首者要处以绞刑,胁从者杖一百,流放三千里。从此,白莲教走入地下,成为民间秘密宗教。

  清朝统治者更为重视以刑事立法来对付民间宗教。《大清律·礼律·祭祀》沿袭《大明律》的规定,“禁止师巫邪教术”条规定,“凡师巫,假降邪神、书符咒水、扶鸾祷圣,自号端公太保师婆及妄称弥勒佛、白莲社……等会,一应左道异端之术,或隐藏图像,……里长知而不首者笞四十。”比明朝的镇压更为严厉,甚至还要牵连里长坐罪。另外,加重了各案发地区治安官吏的刑事责任,以严刑督促官吏,案发即奏和及时破案,否则,严加论处。

  2、在围剿镇压的同时以分化瓦解相结合。

  乾隆皇帝在镇压的同时,注意区别对待处置案犯。如将红阳教案犯分别四个等次加以处治:传习邪教,念诵荒诞不经咒语,拜师传徒,为首者绞决;立红阳教及各等教会名目,并无传习咒语,但供飘高老祖及拜师授徒者发往乌鲁木齐,分给大小伯克当差为奴。其虽未收徒,或曾供奉飘高老祖及收藏经卷者,俱发边远充军;无知入会,或仅存经卷,或代人念经发送,依法杖一百,枷号游示所犯地方,并教地方官吏管束。凡所查获邪教经卷图像一律销毁,不许刊刻售卖,隐匿收藏。之后,此作为办理“邪教”案的律例,遵照执行。

  嘉庆朝又调整了政策,对教民的处理更注意区别对待,分化瓦解,同时,赋予了官吏一定的自主处置权。嘉庆六年颁布条例规定,“凡传习白阳教、八卦等邪教,习念荒诞不经咒语,拜师惑众者,为首拟绞立决,……。”加重对教派领袖的刑事处罚,将乾隆定的“为首者拟绞决”改为“绞立决”。对“具结改悔赴官投首者”,免于刑事处罚,同时对吃斋念佛“止图邀福”者,免于刑事处罚;对六十岁左右的,凡“为从”,“而有传徒情事者”原先发新疆荒漠之地的,“俱改发回城”,作伯克家奴。六十岁以上的,“尚未传徒”者,改发云、贵、两广,改变了乾隆朝不分长幼“按核情罪”的状况,对不同教派依危害大小作不同处理,因红阳等教“无传习咒语”,在宣传鼓动上远不如白阳等教,故对红阳等教的组织者一般不判处死刑,或发新疆为奴,或发边远充军,最轻者只杖八十。这样的结果,便于破坏各教结成反清联盟,各个击破。

  嘉庆六年有关白阳等教的治罪条例还规定,“……寺观住持不问来历,窝藏接引,容留……俱发近边充军。容留、潜住、荐举、引用及邻甲知情不举,并皇城各门守卫官军不行关防搜拿者,各照违制律治罪。如事关重大,临时酌量办理。”对窝藏、接引、容留者进行严厉镇压,赋予治安官吏“临时酌量办理”的机动权力,并要承担因“知情不举”或“不行关防搜拿”而引起的严重后果,从而克服了乾隆时期只强调“从重加等议处”失职渎职官吏,而未给予相应权力的缺陷。

  3、严刑峻法,斩尽杀绝。

  随着中国封建社会开始向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的急剧转变,清政府在对教民的处理上,在承袭前代立法成果的同时又有所变化。在内忧外患的困境下走上严刑峻法加以处置。如清道元年间,强化对刑满释放人员的管理,若“教匪在籍不安分,照旧发遣永远枷号”,更改嘉庆年间的规定,“教匪仅受名号,并未传徒,比照传教惑人无多亦无名号例拟绞”。甚至道士供奉无生老母木像募化,也要充军对邪教案内遣犯患绝症的也不依法“收赎”,照常发配。另外,更改了区别对待原则,“各项邪教首犯,无论罪名轻重,俱不准其援赦。”

  总之,明清政府在对待民间宗教组织,处置上积累了丰富的经验,特别是乾隆、嘉庆时期,立法日趋完备,较有效地发挥了镇压职能。但道光时期,由于社会性质与阶级斗争形势的剧烈变化,即使用严刑镇压也解救不了危局,反而进一步加剧了社会危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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