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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法院审判37名“法轮功”分子

2001年3月2日 09:21

  中新网北京3月2日消息:昨天,北京市法院审理一批涉“法轮功”刑事案件,37名被告人进,被分别以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一审判判处有期徒刑十至三年。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了薛海容等五人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院实施案。被告人薛海容,在其租住处,用其购置的电脑、制版机、复印机、扫描仪等设备,设立非法印刷点,并伙同“法轮功”人员王益(另案处理)从互联网下载了宣扬“法轮功”邪教破坏国家法律的文章,进行大量复制、印刷;被告人安丽珠、李凤琴、冯秀春、郝福宁等人分别将上述部分“法轮功”邪教宣传品予以散发。

  北京青年报消息,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薛海容等人在国家明令取缔“法轮功”邪教组织,并禁止从事“法轮功”邪教活动后,仍继续从事邪教活动,非法大量印制、散发“法轮功”邪教内容的宣传品,破坏国家的法律秩序,抗拒国家对“法轮功”邪教组织的取缔,破坏国家法律实施,五人行为均已构成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其中被告人薛海容犯罪情节特别严重,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李凤琴等四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和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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