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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改动不大意义不凡 2001年3月2日 09:14 中新社北京三月一日电“两会观察”:《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改动不大,意义不凡 中新社记者顾时宏朱沿华 即将召开的九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只审议通过一项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这部二十多年前制定的中国涉外经济第一法,曾于一九九0年修改过,这是第二次修改。 据法律专家称,本次修改内容不足百字,但其意义可写成长篇大论。 据了解,此次修改草案除删去原法第九条第一款“合营企业生产经营计划,应报主管部门备案,并通过经济合同方式执行。”和将第九条第二款“合营企业所需原材料、燃料、配套件等,应尽先在中国购买,也可由合营企业自筹外汇,直接在国际市场上购买。”修改为“合营企业在批准的经营范围内所需的原材料、燃料等物资,可以在国内市场购买,也可以在国际市场购买。”之外,别无它动。 但是,区区数十字,却是中国对加入WTO所做出的法律承诺。 回首往事,二十年前的一九七九年七月,当五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后,这部标志着中国对外开放迈出第一大步的法律,在海内外可谓一石击起千层浪,吸引外商纷至沓来。中外合资项目如闸门开闸似潮水涌来。 一九九0年,该法制定十一年后,为适应如火如荼的开放大潮,并助其一臂之力,中国七届人大三次会议对《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进行第一次修改,使其向国际惯例靠拢一大步,也使中外合资企业数量再上层楼。 寒暑易节,转眼又是十一年。二00一年的中国,入世只差临门一脚,未雨绸缪,迫在眉睫。 据中国外经贸部的最新统计:中国迄今共批准外商投资企业三十六万多个,合同外资金额六千七百亿美元,实际使用外资金额为三千五百亿美元,多年来稳居发展中国家之首。 此时,再次修改《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意在直逼WTO。 中国外经贸部部长石广生对此发出感慨:“顺应世界浩浩荡荡之潮流,此其时矣!” (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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