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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取缔“法轮功” 保护正常宗教活动 2001年3月1日 09:23 一九九九年七月二十二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认定法轮大法研究会及李洪志所操纵的“法轮功”组织为非法组织,做出予以取缔的决定。 首先,“法轮功”组织及其活动严重违反中国刑法、民法和多项行政法规,已经不属于一般的思想认识问题。 其次,“法轮功”组织棗“法轮大法研究会”及其设在各地的辅导总站、辅导站、练功点等分支机构未经国家民政部门的合法登记,属于非法组织。宪法规定公民有结社的自由,但同时也规定公民在享有法定权利时,必须履行法定义务。为了保证公民行使结社自由权利而又不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权利,法律要求公民结社需向政府主管部门申请登记,政府有权对公民的结社申请是否符合宪法和相关法律进行审查和监督。这并非中国独创,而是世界各国之通例。 此外,“法轮功”组织不仅非法而且有极其明显的邪教特征。如教主崇拜,唯教主是从、为教主而生而死。美国邪教“人民圣殿堂”、“大卫教”、日本邪教“奥姆真理教”教主都称自已是神的化身。李洪志也一样,称自己有“搬运、定物、思维控制、隐身等功能”,有“推迟地球爆炸时间的大神通”,能“度人去天国”。鼓动“法轮功”练功者走向社会,到重要公共场所进行所谓个人“正悟”的“护法”活动,一些丧失正常的思维、判断和辨别能力的练习者常常非法到天安门广场聚集闹事,甚至出现了今年春节前,几名“法轮功”痴迷者在天安门广场制造自焚事件,不仅影响破坏了社会正常秩序和居民的生活秩序,而且极大地损害了国家和政府的形象。 不久前,在美国的李洪志利用“明慧网”为“法轮功”张目,攻击中国,接受美国反华组织的资助,加入反华阵营,成为海外反华势力的工具,“法轮功”实际已经从地地道道的邪教组织,演变成反华的政治势力。 中国政府多次重申,打击“法轮功”邪教与保护宗教信仰自由是有严格区别的。中国政府历来就很尊重和保护宗教信仰自由。近些年来,中国政府积极签署一些重要的国际人权文书,并按文件精神以法律形式落实对宗教人权的保护;中国政府积极支持宗教界参政议政,各级人大和政协机构中,宗教界代表和委员共计一万七千多人;各级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切实保护宗教界合法权益,协助其处理社会关系、解决困难。据不完全统计,目前中国已有各种宗教信徒一亿多人,宗教活动场所八点五万余处,宗教教职人员约三十万人,宗教团体三千多个,宗教团体还办有培养宗教教职人员的宗教院校七十四所。(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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