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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人大述评之三:行使神圣的职权 2001年2月28日 09:45 中新网北京2月28日消息: 宪法赋予的神圣职责 有的人对人大的人事任免工作有误解,觉得那只不过是走走过场而已。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一位助理审判员怎么也未料到,因没有通过任职前的法律知识考试,今年1月10日召开的该市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对任命其为审判员的提名暂不予表决。 因为莱西市人大常委会去年6月通过了《任免监督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规定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任命的新提拔的市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负责人、市政府组成人员、市人民法院审判员、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应参加市人大常委会组织的法律知识考试。考试不及格者,不予任命。 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第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否决了政府预算调整方案。 原来,去年10月28日县人大常委会审议该县人民政府《关于2000年财政预算调整的报告》,常委会组成人员一致认为,将市财政追加的107万元全部用于弥补县长机动金超支的调整方案不当,而应当用于保证为干部职工调整的新增工资。因此这一方案被人大常委会责令退回县人民政府重新编制。 应该说,人大的干部任免权和重大事项决定权是其监督权的一部分,是宪法和地方组织法赋予各级人大组织的重要职权,如何正确地行使、运用这两项权力,如何对国家和社会事务发挥出应有的作用?这是各地人大及其常委会都无法回避的一个重要课题。 把任免纳入法律程序 湖北丹江口市人大常委会去年10月中旬,对由其任命的9名政府组成人员进行评议,并将“优秀”、“胜任”、“不胜任”三个等次的定性测评结果上报市委并在新闻媒体上公布。很快,市委把市人大常委会评议结果作为调整领导班子的重要依据,对人大常委会评议“不胜任”的干部,按法律程序提请人大常委会予以免职。 丹江口市委书记张达华说:“人大评议工作坚持了党委领导,是依法评议的,评价是客观公正的,党委应予支持和尊重。” 去年10月,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第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依法免去了两位政府局长的职务。在县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上,常委会组成人员依法审议了政府10名局长、主任的述职报告,并对他们进行了评议和民主测评。最后在17名委员的民主测评中,县林业局长和水电局长被评为工作不称职。 近年来,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对人事任免权的实施进行了积极的探索与实践。 地方党委向地方权力机关推荐干部,这是党管干部的具体表现,也是实现党对国家事务的领导,维护和巩固执政党地位的组织保证。地方人大在依法行使任免权时,要充分尊重和坚决贯彻地方党委的意见,人大常委会党组和党员代表、委员应努力促成党委的意见的实现。但是,在选举过程中,又有一套法定程序。在法律上,程序是法律的重要组成部分,又是保证法律实施的有效手段。只有按照严格的法律程序办事,才能体现人民当家作主。 那么,如何进一步强化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选举、任命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如何解决任免权与监督权的有机统一?陕西省志丹县人大常委会干部刘志国提出了很好的建议: ———人大依法对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监督,与党管干部是一致的,其目的都是为了督促其勤政为民,依法行政。 ———在党委确定“一府两院(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组成人员拟任意见后,在人大常委会选举或任命前,人大常委会要用一定时间,组织代表和委员对拟任人员的德、能、勤、绩以及执法水平、执法意识等方面进行了解,形成客观全面的审查报告,并在主任会议上讨论,主任会议认为符合标准的,提交人大常委会表决,否则不予以任命。 ———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可以通过代表评议、述职、错案责任追究、组织特定问题调查、质询等手段,与行使任免权有机结合,如罢免、撤职、免职等带有惩处性、威慑性的监督职权,严肃公正地处理以言代法、以权压法、贪赃枉法等违法违纪干部。 去年11月召开的北京市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了《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条例》,对于北京市人大常委会行使任免权需要遵循的原则、条例适用范围,常委会的任免权限,任免的程序,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辞职、撤职等的提出和办理,均作出了明确的法律规定。这将使人大常委会在履行任免职权的活动时更具规范性。 学会善用人大决定权 云南省昆明市人大常委会近年来按照界定的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的职责范围,切实履行重大事项决定权,充分发挥了管理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的作用。 几年来昆明市人大常委会共形成各种决议、决定100多件,包括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司法民政、人大工作等多方面,都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根据有关规定,地方人大有权审查批准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审查批准财政预算和决算,讨论决定本级政府在改革开放、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的重大事项,对特定问题进行调查并作出决定……地方人大有效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大有可为。 一些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在行使宪法赋予的重大事项决定权时,往往存在“宁可失职不要越权”一类的消极思想。这些顾虑使地方人大在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时常常瞻前顾后,裹足不前。 需要解决的认识问题是,党对重大事项的决策和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决定重大事项在本质上是一致的。中国共产党作为执政党,必然也应该对重大问题进行决策。但党的决策要贯彻于国家政治生活中,必须经过法律程序,由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决定,并由政府或者其他机关执行,从而实现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的统一。 去年7月28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广东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规定》,它充分体现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重要原则。 这项地方立法是借鉴了安徽、北京、江苏、重庆、深圳等有关省市的已有立法经验,在广东各地广泛征求意见并多次修改后出台的。 广东省人大常委会有关负责人告诉记者,许多人在谈论人大行使决定权时,总喜欢举某地政府的某项错误决定带来不良后果的例子,来证明人大行使决定权的重要性、必要性,仿佛重大事项通过人大讨论决定就不会失误,其实这是片面的认识,人大作决定同样存在失误的可能。 要知道,这种失误将使人大的威信不免受影响,还可能成为有关部门执行不力的托辞。 如何确保人大行使决定权的质量?如何不负人民重托?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对于行使决定权可能面对的失误风险,已有“未雨绸缪”意识。他们提出如下措施: ———加强对各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人大机关工作人员的培训,提高综合素质; ———借助大专院校、科研机构、专家学者的力量和智慧,为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提供客观公正、权威可信的参考意见; ———严格遵循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的程序,以周密可行的程序规定来达到保证不出决定失误或减少决定风险的目的。 记者相信,随着我国民主和法制建设的推进,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人事任免权和重大事项决定权将得到充分的行使,而各地人大正是在行使这两项权力过程中日益显示出其国家权力机关的权威。 各级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正在走向成熟。 (《人民日报》2001年02月28日第十一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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