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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对“法轮功”练习者进行劳教有法可依

2001年2月28日 07:29

  中新社北京二月二十七日电(记者潘旭临)国务院防范和处理邪教问题办公室负责人刘京今天说,中国政府在处理“法轮功”邪教时,对有违反社会治安,造成轻微犯罪行为的“法轮功”练习者进行劳动教养,有法可依。执法人员是根据有关法律,按照程序进行的。

  有记者问,是否所有“法轮功”练习者都要劳教或者被判刑?

  刘京回答说:“中国于一九五七年、一九七九年和一九八二年分别对劳动教养制度立法。目前接受劳动教养的‘法轮功’练习者,都是违反社会治安管理条例,造成了轻微犯罪。对他们进行劳教是依照相关法律程序进行的。”

  他说,中国劳动教养制度本着“教育、感化、挽救”的六字方针,并提出了对待劳教人员要“象老师对待学生一样,象医生对待病人一样,象母亲对待孩子一样”的教育方法。劳教人员在劳教所内享有充分的法律保障。

  刘京希望中外媒体记者到劳教所实地采访,对劳教所对在所人员进行的帮助教育工作作深入的了解。(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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